“打假英雄”成为往事 青岛人臧家平打假因何被抓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4日10:31 青岛日报 | ||
青岛新闻网3月24日讯 昔日打假成名的“英雄”,青岛人臧家平日前卸下了“光环”,因在打假过程中涉嫌敲诈被起诉到北京海淀法院。实际上,在臧家平“打假”案件之后,“打假英雄”们似乎可以彻底扔掉为消费者“维权”那冠冕堂皇的幌子,像王海一样将话说个明白———为个人谋利就是为个人谋利,千万别再把自己粉饰得那般“高尚”。请看《工人日报》今日头版文章: 据相关报道,去年,臧家平先后数次购买了“藏汴宝”等药品,向陕西某保健药厂提出赔偿。在登报威胁下,4000多元买下的“藏汴宝”获得了厂家1万元的赔偿。臧家平并没有就此打住,又找到了青海某药厂并获得委托,由臧家平代替厂家进行打假。双方约定,打假费用由臧家平自己负担,索赔金额对半分。 臧家平随后进行的打假过程是,告知陕西那家保健药厂自己的笔记本电脑里有一篇记者写的文章,如发出后,保健药厂的市场就完了。结果,厂方表示臧家平18000元买下的药,厂方赔40000元,而那台2000年花13000元买的电脑,厂方35000元收购。 不过,对这笔有“问题”的交易,保健药厂并不想“打掉了牙往肚里咽”。在75000元钱交到臧家平手里时,警方将臧家平抓获。 其后,在有关方面的询问调查阶段,臧家平一直坚持自己的行为是“打假”。但问题在于,如果真是产品生产厂家委托打假,那打假者的行为就理应以维护厂家利益或净化市场秩序为基本出发点,但在臧家平的行为中,我们没有看出这一点。 首先,假如臧家平手中关于保健药厂生产假药的报道属实的话,对真实生产厂家和消费者利益最好的维护,莫过于将这篇稿件公布于众,给假药生产厂商的市场以最致命的打击。臧家平显然并不愿意这样做,倘真如此,对他则没有了利益可言,于是报道被当成了威胁他人的“工具”。 再做一个假设,倘交易最后顺利,而臧家平对报道是否发表又有着最终的决定权,那么在臧家平获得了好处的同时,青海的那个厂家可能只能获得20000元的补偿,35000元卖一台旧电脑的收益,臧家平是绝不可能和厂家对分的。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假使臧家平打假的目标属实的话,市场上可能对真实生产厂商带来不良影响的“假药”将继续生产和销售,而消费者也依旧在市场上购买着可能有问题的“假药”。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市场的清洁与纯净并没有得到维护。 早在几年前,“王海现象”引起轰动之时,如何“打假”就已经成为人们连续几年来不断谈论的一个话题。而随后的日子里,王海更是要将这一行为当做一个行业来经营。其背景则是市场经济秩序混乱,有假难打或无人能打的现状。也正是因为有这样的现状,“打假”能够成为一个行业就有了其必然性。 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中,只要有市场需求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道德规范,任何行为都有形成职业乃至行业的可能性。 这样,从必然性和可行性这两方面看,将打假当成一种职业是一件无可厚非的事情。但相应产生的问题是,如果市场存在着假货产生的条件和可能,同样也就会存在“打假”行为本身出现问题的可能。甚至,由于“打假”成为一种市场职业的时间较短,市场本身对其的制约远少于对“假货”的制约。 比如说,在臧家平“打假”过程中,即使他进行的是“打假”而非“敲诈”活动,由于有和青海那家厂商的协议,他的行为已不能被认为是消费维权行为,只能被认定是一个商业行为。而市场经济中,从事此类商业行为的个体不能是单个的自然人。而这,只是臧家平打假行为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环节之一。 而对市场来说,当“打假”无可避免地成为一个行业时,认真对待它,在它为市场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同时,也要设立相应的规范,免得它像“假货”一样走上歧途。 (董沛)
订新闻冲浪 互动点播 赢彩屏手机MP3播放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