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骂人构成名誉侵权 邕城一网民既赔礼又赔钱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4日11:07 新桂网-南国早报 | ||
新桂网-南国早报3月23日南宁讯 (记者杨青生 通讯员林东) 3月19日,南宁市一名在网上侮辱和诽谤他人的网友,被城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停止名誉侵害,赔礼道歉,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原告覃某网名为“开拓”,被告周某网名为“盐贩子”和“周伯通”,两人均在“久久论坛”和“逍遥谷”网站注册登记上网,两人通过网友聚会与其他网友相互认识,且网友 原告覃某认为,这些行为在网络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尤其在南宁,认识原、被告,知道两人真实身份及对应网名的人众多,影响更坏。给原告的正常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精神受到了巨大的伤害,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被告周某则辩称,被告并未在网上发表什么言词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也不认识“开拓”。任何人只要注册ID,都可以登陆“久久论坛”和“逍遥谷”网站,注册的使用人不存在惟一性,虚拟的ID可以由多个用户使用,因此,原告不能证实其就是“开拓”,也不能证实被告使用了“盐贩子”和“周伯通”的网名在网上发过帖子。被告与本案没有关系,不造成对原告的侵权。虚拟的ID用户只对虚拟的网络社会有影响,根本不会影响现实生活对真实主体名誉的评价,况且,帖子上的言词只是一种网络调侃的方式,点击率不高,造成的影响也不明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城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真实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选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虽然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录网站并参与网站的活动,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已经相互认识并且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且原告的“开拓”网名及其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开拓”不再仅仅是网络上的虚拟身份。 被告在“久久论坛”和“逍遥谷”网站的公开讨论版,以“盐贩子”和“周伯通”的网名数次发表针对“开拓”即原告的言论,期间多次用侮辱性语言贬低“开拓”即原告的人格,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影响有限,对原告提出的赔偿1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作者:杨青生 林东
订新闻冲浪 互动点播 赢彩屏手机MP3播放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