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状告不孝子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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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4日13:49 云南日报 | ||
近日,宾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纠纷作出判决:由被告何卫建、何建云、何云芬每人每月各支付给原告何勇赡养费20元;由被告何卫建提供住房一间给原告何勇。 3被告是宾川县鸡足山镇炼洞村委会河东队的原告何勇的子女。1966年,原告何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973年,妻子宋自花提出与何勇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子女3人由宋自花抚养。1979年,原告何勇被释放,1980年,原告何勇被宣告无罪,恢复 宾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何勇因历史原因在3被告需要父母抚养时被判刑入狱,对3被告抚养较少,对此不能对原告过于指责。3被告均有一定的赡养能力,应对原告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何勇要求单独生活,由被告提供住房和一定赡养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张贵春(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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