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正调查 律师谈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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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5日07:58 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黑白)昨日,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民警董宏远在西兰国道闹市区连开6枪,“击‘瘫’工程车”一事,许多读者打来电话认为,公安部“五条禁令”已颁布一个多月,而这样的“枪击事件”竟然发生在一名已有20多年警龄的警官身上,实在令人不可思议。关于董宏远开枪是否违反“五条禁令”和有关警械使用规定,昨日,公安莲湖分局纪检组和西安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处等部门,都表示正在调查,未直接表态。 车主否认“围攻”警察 昨日报道见报后,“枪击事件”的当事人之一,陕A34196车主王波认为,开枪警察董宏远辩称自己当时遭遇围攻的说法不符合事实。 据王波讲,他接到两名司机的电话后赶到事发现场。到现场后他对开着警车、穿便装的男子说自己是车主,并给对方递烟,但对方根本不理睬。他想,既然不理他,那就只有走了,于是让司机开车走。可该民警董宏远竟从腰间拔出手枪,王波说自己当时有点激动,就指着自己的额头说“有胆你就往这里打!”想不到对方真的就开枪了,并连开6枪。枪响的时候,围观群众纷纷后退,他也有点懵了。当时两名司机都在汽车驾驶室内,车下的马路上除了他自己外全是围观的路人,所以不存在“围攻”一说。 随后,记者两次到事发现场附近调查,对于董警官的“围攻”说法,始终没人证实。有一位目击者讲,车主(王波)到现场后对便衣男子的态度是不好。 工程车是否抛撒垃圾 “枪击事件”发生后,民警董宏远为自己辩解:事情是因为行驶在他前方的陕A34196工程车抛撒垃圾引起的。那么遭遇民警枪击的工程车在23日是否有抛撒垃圾行为呢? 昨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西安市几家相关市容单位,他们均表示在23日下午没有发现马路上抛撒建筑垃圾的情况。工程车在遭“枪击”之前是否抛撒建筑垃圾,经多方了解,没有得到证实。据目击者王先生讲,“砖块垃圾没见到,子弹头和弹壳却见到了”。事情发生后,他在现场捡到了其中的一枚已经弯曲变形的子弹头,后来这枚弹头和其他被发现的3个弹壳一起被送到派出所。 有律师称董宏远开枪是违法行为 记者从公安莲湖分局了解到,由于最近一项行动的需要,所以给部分警察配发了枪支,包括身为经侦大队中队长的董宏远。 昨日,两名经历“枪击事件”的司机说,他们对此事想不通:“我们既不是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又不是通缉犯,也没有现场搞破坏,为什么要用枪来‘管理’,而且一开就是6枪!”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梁国安律师认为,就这起“枪击事件”的实际情况看,开枪的警察看到工程车抛撒垃圾(董宏远说法),从而进行出面制止,这从情理上讲他的做法和动机没有错,但他的制止显然与他的本身警务工作性质并无直接的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董某就不应该使用武器。退一步讲,即便按其自述的“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向天开枪”,也不符合我国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相关规定,董宏远的连开6枪是一种违法行使职权、滥用武器的行为。 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公安部“五条禁令”中的相关规定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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