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保证金的员工离岗 此举违反《劳动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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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8日09:23 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王骞)在西安太白商厦工作了23年的董女士最近不能正常上班了,因为她缴不起单位规定的3000元“经济保证金”。 今年2月26日,西安太白商业大厦出台了《关于实行员工经济工作保证金的规定》,要求“凡与商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均须缴纳经济工作保证金”,其中规定营业员每人须缴纳3000元,“如果因个人工作失误、工作差错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商厦将从其经济 董女士告诉记者,3000元几乎相当于她一年的工资,而她母亲有病、孩子正上学,根本没办法在短时间内凑这么多的钱。3月11日,太白商厦总经理办公室又出台了一个补充规定,对于合同到期的员工,如果未缴纳经济工作保证金的,“商厦视同本人自愿与商厦终止劳动合同”;而合同未到期的员工,要是未缴纳保证金,则被要求在3月22日之前办理“离岗留职”手续。董女士就属于后一类员工。 到了3月20日即缴纳经济工作保证金的截止日期,董女士仍然缴不齐这3000元,商场部的经理便通知她交接手续。当天,董女士的工作岗位就被他人取代。 太白商业大厦有限公司总经理叶健强调说,他们执行的并不是“不缴保证金就不能上岗”的政策。他认为,太白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有用人自主权。如果员工合同未到期又不缴纳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可以申请调离,或者办理“离岗留职”手续。叶健说,“这笔钱商厦是给员工付息的,不违反劳动法”。 据了解,太白商厦收取员工经济工作保证金的主要理由是:去年一年内,太白商厦因员工“白条子顶账”、“外欠货款收不回来”以及短货丢款等现象造成的损失达300多万元,而“经济工作保证金是与个人经济责任联系的,目前许多同行业企业都这么做”。 这个理由能否摆上桌面呢?记者采访了王炳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蒋虎军,他明确表示,太白商厦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根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蒋律师指出,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国境内所有企业,不论是私有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一旦遇到这种侵害员工权益的行为,劳动者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外,还可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反映。 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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