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匪班门弄斧自判敲诈勒索被判四年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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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1日10:47 楚天都市报 | ||
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都市报) (记者余皓通讯员山丰实习生周健) “我犯了敲诈勒索罪,我认罪……”昨日,一名罪犯在法庭上自点罪名,结果未能如愿,被武汉市汉阳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刑四年半,同伙黄某被判刑四年。 去年9月18日,王某、黄某等人,窜至汉阳王家湾公汽车站附近,王故意撞了行人程某一下,黄某等人顿时围了上来,声称王受了伤,不赔钱就打人,程被迫交了300元,两歹人 庭审中,王首先“认罪”:“我犯了敲诈勒索罪。”然后辩解“我没有使用暴力,检察院指控的抢劫罪有误……” 法官当场驳斥,认为王、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了抢劫罪。 王为何主动“点罪”?汉阳区法院刑二庭庭长刘跃昌点出其中猫腻: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性质不一,量刑标准也不一样,抢劫罪判刑起点是三年以上,甚至死刑;而敲诈勒索罪量刑是三年以下,十年刑期“封顶”。看来,王某对法律还是颇有“研究”的,但心思用歪了,也是徒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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