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宗离奇官司的启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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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1日14:50 北京日报 | ||
1 索赔额过高 输了! 有些人打官司不了解法律程序,索赔数额过高或诉讼主体不当,本来有理的官司却赔了钱。前不久,房山区就有这么一个案子: 原告姓张,是一家民营企业负责人。因为厂房租赁纠纷,他和租赁方打到了法庭,要 一位法官说,在审理各类纠纷中,当事人滥用诉权、意气用事的现象很普遍。许多当事人缺少诉讼风险意识。有的当事人以为“要多少法院就会判多少”的想法,不能正确地估计自己的损失,结果常常是赢了官司赔了钱。 2 墙倒砸了人 怪谁? 小学生石某在村中玩耍时,进了同村李家的厕所方便。谁想,厕所的隔断墙突然倒塌,将他砸在底下,造成右腿腓骨粉碎性骨折、右颞头皮血肿、左耳廓皮擦伤,花了医药费9055.28元和二次手术费5000元。石家要求厕所的主人李家赔偿。李家却说,我还要让你们给我修墙呢。两家说不到一块儿,官司打到了法院。 法院做了如下判决:李某赔偿石某医药费9055.28元、误工费880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驳回李某的反诉请求。李某想,我家的厕所有毛病不需要告诉别人,他擅自闯进我家的厕所,后果应该由他自负,于是就上诉了。 这个案子属于因建筑物倒塌引起的特殊侵权赔偿。建筑物的所有人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和责任。如果拿不出来,就得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在法院调解下,李某一次性赔偿石家各项损失1.6万余元。 3 捡的狗咬人 谁赔? 家住方庄的张女士捡到一只宠物狗,便带回家饲养。一天,她出来遛狗时,狗把熟人李某两岁的儿子的脸咬伤了。李某要求张女士支付治疗费5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张女士认为,小狗是她捡的,应该由狗的主人赔偿。两人经过查找,找到狗的主人周某,可周某认为,狗是在丢失期间伤的人,跟他没关系。三方争执不下,找到方庄司法所要求解决。 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民法通则》解释说,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周某是小狗的饲养人,但狗在咬伤小孩时并不处于其监护之下,而张女士作为狗临时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狗的主人周某应向张女士支付其照顾小狗期间的费用。最终三方达成协议,由张女士支付小狗伤人的赔偿费用1500元,周某向张女士支付饲养费500元。 4 编恐怖信息 有罪! 去年11月15日上午,“李素丽热线”突然接到一个恐怖电话:有人在途经西单、天安门的826路等4条公交线路的公交汽车上安放了一百公斤炸药。“李素丽热线”立即将这一消息报告给警方。公安、公交马上出动,费尽辛苦,却什么也没发现。 原来,打电话的人叫王健民,因为一些小事,对826路车队不满,于是制造了这个恐怖信息。两天后他就被警方抓获了。 法院认为,王健民的行为构成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拘役4个月。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犯这种罪行的将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玲 董萍 昭烁 佟颖 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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