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逃疯子砍断幼童手掌 精神病院赔偿24万多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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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2日04:29 信息时报 | ||
本报讯 精神病人从医院逃出,还砍去小孩手掌,家长把精神病院和病人亲属都告上了法庭,但两被告都认为自己没有监护义务。此案到底该由谁承担责任呢?日前,广州市芳村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精神病人砍断小孩手掌 从1986年起,住在广州市芳村区的彭某就开始精神异常,经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他的家属多次把他送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但他却多次私逃出院。1994年8月18日,彭某再次发病,再次被送到精神病院治疗。9月13日,他乘医院工作人员送餐到病房之机,躲在送餐车里,然后在餐车离开病房时,乘工作人员不备逃跑出院。事后,精神病院多次派人到彭某住处打算强行带其回院,但都因彭某没有回家而没成功(直到1995年3月29日,医院才找到彭某)。 1994年9月22日,彭某在出逃在外期间,将独自上学的4岁男孩阿辉左手掌砍去,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阿辉的父母都不知道谁把他们的宝贝儿子砍成这样,直到2001年11月22日,承办该案的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函复阿辉的父母,简述了案情并告知如需追究彭某的监护人的责任,可按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阿辉的父母这才知道罪魁原来是个出逃的精神病人。2001年12月28日,阿辉经广州法医学会法医鉴定室鉴定为5级伤残。 孩子变残疾家长索巨款 知道事情的真相后,阿辉一纸诉状把彭某及彭所住的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和彭的弟弟告上法庭,请求3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医疗费3911元、伤残生活补助费10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支付安装假肢费用。 被告精神病院辩称,本案于1995年3月经海珠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至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其已丧失胜诉权。精神病院对彭某没有监护义务,彭某逃离是意外事件,彭某逃离后,精神病院多次派人去其家设伏,并于次日与其家人办理请假外出手续,彭某监护已由其家人承担。阿辉案发时年仅4岁半,其监护人却让其单独行动,监护人应承担责任。阿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假肢安装费只能按普通型费用计算。 彭某的弟弟辩称:事故发生时彭某的父亲尚在世,他不应承担监护责任。 亲属与精神病院都担责 芳村区法院审理认为,彭某已被其家人送往精神病院治疗,与精神病院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医疗合同关系。由于彭某已脱离了其监护人的监管,因而精神病院在彭某住院治疗期间,对彭某负有监管的责任。 彭某多次从医院逃走表明精神病院对病人监管不严,在彭某多次住院逃脱的情况下,精神病院并没有加强防范措施,以致彭某再次出走,流落社会,失于看管,造成严重后果。在彭某逃脱后,精神病院与其家属办理请假出院手续,是为了掩饰过错,逃避责任,这一行为不能免除其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广州市精神病医院赔偿阿辉医疗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补助费、假肢安装费、残疾赔偿金,合计共24.627万元;彭某的弟弟负责清理彭父的遗产,以其遗产赔偿阿辉医疗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补助费、假肢安装费、残疾赔偿金,合计27363元。 □法官说法 管得不严难逃责 芳村区法院民庭徐广均庭长告诉记者,本案中,精神病院在彭某逃走后虽曾派人到其住处守候,拟将其带回医院,但这一措施未能防止损害的发生,医院仍应承担过错责任。彭某的父亲作为彭某的监护人,在事发时,虽然已尽了监护责任,但仍应对损害结果承担部分赔偿。现彭父已死,可由其继承人彭弟清理其遗产用于赔偿。彭弟在事发时并非监护人,其是在父亲去世后才具有监护彭某的职责,阿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徐法官称,阿辉父母没送阿辉上学与阿辉的受伤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监护人不承担责任。在谈到诉讼时效时,徐法官说,阿辉受到伤害后,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阿辉的亲属也一直向其申请权利。直到2001年11月22日,公安局才正式书面答复了原告法定代理人。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原告法定代理人收取了这一书面答复时重新计算,至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记者吴秀云 通讯员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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