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玛特无照经营宠物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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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2日06:44 沈阳今报 | ||
记者 刘明驰/文 首席记者 梅天磬/摄 今报讯 有读者反映新玛特购物休闲商业广场中有销售宠物狗的现象,这些出售的宠物狗没有办理证件。记者得知后,赶到新玛特采访, 宠物店位于新玛特商业广场的七楼大约有40条狗,有圈养的也有关在笼子里养的,都 随后,记者采访了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总经办副理张女士。张女士表示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正在申请批示当中,但商场没有任何违规行为。商场在开业时就设立了宠物店,多次找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只是相关部门在审批的时间上长了些。最后,张女士表示,他们正在与市控犬办联系申请许可证。 针对“新玛特”的说法,记者拨通了沈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控犬大队的电话,据李大队长介绍,早在去年12月,沈河区控犬办就已经对新玛特下达了非法经营通告,并勒令其限期整改。新玛特也多次找到控犬办,希望通过批准,但是根据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控犬办不能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链接: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四条,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十六条 从事犬类养殖、举办犬类展览、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必须经市公安机关、畜牧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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