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拖欠职工的社保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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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2日11:01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3月31日,成都市一位叫李华的先生向本报服务热线反映,他原是成都市猛追湾粮管站十里店粮店的职工,1995年十里店粮店划给龙潭寺粮管站管理。1997年龙潭寺粮管站站长动员他和另外几位职工离岗自谋职业,并且答应继续保留他们的劳动关系以及继续给他们缴纳社保金。2000年底龙潭寺粮管站通知他们回单位填写买断工龄的申请。到了2003年1月,龙潭寺粮管站又合并到猛追湾粮管站,猛追湾粮管站通知李华等人回去办理正式的买断工龄手续,这时,李华等人发现从1999年6月到现在,单位没有给他们缴纳社保金。现据社保局的计算 猛追湾粮管站人事部一位姓郑的负责人说,就李华等人的问题,还需找原龙潭寺粮管站有关负责人调查才能作出结论。最关键的是要看当初双方有无书面协议,单位是否在书面协议中承诺过继续保留他们的劳动关系并给他们缴纳社保金,如果有这个承诺,那么这笔钱就该由单位缴纳,如果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中没有这个承诺,那么这笔钱就得由李华等人自己缴纳。随后,郑给记者提供了原龙潭寺粮管站负责人事、财务的一位姓陈的女士的电话。 记者与这位女士取得联系,她说单位在终止给李华等人缴纳社保金的时候曾通知过他们,至于其他的情况她不清楚,并要记者找原来的站长和书记,可她又不给记者透露原站长和书记的联系方式。据李华介绍,当初他们离开单位时站长只是口头承诺没有书面协议,离岗是1997年,停止缴纳社保金是1999年,可见当初站长承诺确有其事,况且,单位在停止给他们缴纳社保金的时候并没有通知,到现在李华等人的档案和人事关系还在单位,可见单位一直没有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处一位姓罗的同志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本单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保金,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时应就社保金缴纳的问题签定协议,双方按协议履行。如果李华等人没有与单位就此问题签定协议,而导致现在的争议,可由劳动争议仲裁处来协调处理。 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处李处长称,职工离开单位但一直保持着劳动关系,不管单位与职工是通过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承诺了要给职工缴纳社保金,那么单位拖欠了就得由单位补缴。李华等人的问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处申请仲裁,如果猛追湾粮管站确实承诺过给李华等人交纳社保金,那这1万多元的社保金和滞纳金应该由双方按各自的比例补缴。本报记者李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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