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方的损失谁来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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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2日11:04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3月27日,巴中读者曾义敏再一次向本报服务热线诉说,“我的房子问题仍然悬而未决,法院随时都会来执行判决结果,我每天都提心吊胆,无法照看生意,一家人的生活都快没了保障。” 春节后,他曾给本报服务热线写来了一封求助信,记者接信后立即赶到了巴中。 高高兴兴买房 2月26日下午,记者在巴中市巴州区巴州镇回风桂花街58号找到了曾义敏与他的家人。曾义敏拿着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给记者介绍了事情的经过。 2001年6月,曾义敏选中了回风桂花街58号的这处旧房,他和律师认真核实了房主孙栋出示的写有其本人名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后,支付了5.5万元购房款。随后,曾义敏与孙栋一起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01年7月3日和7月6日,曾义敏到国土部门和房产部门,将两证过户到自己名下。 扩建工程受阻 住进去后,曾义敏发现此房年久失修,于是找到相关单位和部门,办好了与此房紧邻的一块面积为19.5平方米的土地的使用手续和改、扩建手续,并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贷款5万元,对此房进行扩建。 扩建中,孙栋的两个姐姐孙爱明、孙华明来到施工现场:“我们才是房主,此房不卖,必须立即停工。” 原来,这处房产是孙家父母的遗产。其父在自书遗嘱中,将该房指定给孙爱明、孙华明继承。孙栋未征得孙爱明、孙华明同意,到国土部门、房产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办到自己名下,并将此房以5.5万元出售给曾义敏。 据此,孙家姐妹把孙栋告上法庭,要求判决被告孙栋与第三人曾义敏协议房屋买卖关系无效,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孙栋及第三人曾义敏承担。 不久,巴州区人民法院查封了正在改建中的房屋,要求曾义敏立即停工等候处理。 买房买来麻烦 2002年12月16日,曾义敏接到了市法院的终审判决。判决孙栋与曾义敏之间的房屋交易协议无效,由被告孙栋返还曾义敏购房款5.5万元。此房新建部分归曾义敏所有,为解决曾家人的进出问题,在原房屋一楼隔出1米通道供曾义敏家人出入。 拿到终审判决后的曾义敏茫然了。他对记者说,“孙栋已经身无分文,5.5万元的还款遥遥无期,现在我只剩下不能独立使用的扩建房,还要偿还5万元的银行贷款,确实很难。”曾义敏的代理律师认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的规定,曾义敏作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最令曾义敏想不通的是,“购房时,我够小心了,专门查看了国土证和房产证。上面确是孙栋的名字。没有这些合法有效的证件,我不会购买此房。但一处房屋为什么会同时出现两份不同使用者的国土证呢?难道说区国土局对此事就没有一点责任了吗?” 法院负责人说缘由 就此案在判决时是怎样考虑曾义敏作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记者采访了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伯理和民事庭何长兴庭长。 徐伯理副院长介绍说,一审判决后,曾义敏上诉到市中院。中院是尽可能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际情况的。他说,曾义敏和孙家姐妹双方都是受害者,一方要祖业房屋、一方的经济损失那么大,怎样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少受损害和不受损害是二审判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难就难在孙栋收了5.5万元退不出来,而曾义敏和孙家姐妹两家都不要钱而要房屋,所以市中院在二审时才做出了目前这样的判决。 对于一审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的条款,何长兴庭长说,中院也是考虑了的,但“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而对不动产不适用。 对曾义敏现在面临的难题,徐伯理副院长说,对于法院的判决,双方当事人都可以申诉;还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合法权益,渠道是明确的。如果曾义敏要收回孙栋拿走的5.5万元,可以通过执行庭来解决。 一处房屋两个国土证 区国土局难以自圆其说 在法院审议过程中,曾义敏才发现原告手中也有一份由巴中市巴州区国土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处房屋为什么会同时出现不同土地使用者的两份国土证呢?带着曾义敏的疑问,记者于2月27日上午赶到巴州区国土局进行采访。 记者首先采访了地籍管理股,该股工作人员雒沛介绍了国土证办理的有关手续。按照这一流程,区国土局按补办国土证的有关规定办,是不会出现一房两证的事。但孙栋又是怎样在该处房屋已有一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又补办了一份使用者姓名不一致的国土证的呢?记者找到了该局局长袁太方。据袁局长说,他到该局工作的时间还不长,情况不太清楚,对记者的提问,他只有打电话联系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局长,但没有联系上。而注明土地使用者为孙栋的那份国土证的经办人兰勇和鲜宇也因为当天下乡,记者没有采访到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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