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侄女和“情人”姨父同居 财产混乱对簿公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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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3日12:43 红网 | ||
【东方新报记者黄时中/文】7年前,15岁的永州姑娘尹芝初中毕业后,跟自己的亲姨父陈守夫妇来到了千里之外的昆明做生意,3人相安无事地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因姨妈要生育离开昆明。就在姨妈离开后,姨父便与刚满16岁的侄女发生了不正当关系,过上同居生活,直到1999年3月东窗事发。 由于同居期间双方财产混在一起,分手后,姨父将侄女告上了法庭,随后侄女亦提出 学做生意16岁侄女和姨父同居 据了解,1996年7月,年仅15岁的尹芝(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芝山区人)初中刚毕业,没有继续上学。当年8月8日,尹芝的姨父陈守就建议她一同去昆明做生意,尹芝父母考虑到其姨妈也在昆明,便让女儿与陈守夫妇来到了昆明。 由于双方是亲属关系,3人到昆明后便共同生活在一起,尹芝的吃、住和生意全由陈守安排。1997年9月,陈守之妻要生小孩,便离开昆明回了永州芝山,这样尹芝便与亲姨父陈守单独留在了昆明。据尹芝介绍,姨妈离开后,陈守见有机可乘,就格外关心和照顾她,要与其发生性行为,她不从。尔后,陈守就恐吓她,不给她吃住,生意也不管。这样相持一段时间后,1997年10月1日晚上,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就这样,16岁的尹芝与亲姨父陈守过上了同居生活。直到1999年3月,陈守之妻返回昆明发现尹芝与陈守之间的关系。“姨妈要我不与外人讲,并说:‘这是丑事,家丑不可外扬,在家人中解决就行了’”。双方家庭在内部进行了协商,随后尹芝也在家人的安排下离开了昆明。 结束同居侄女和姨父财物起纠纷 据尹芝介绍,1999年6月份,尹芝回家两个星期不到,陈守即打电话给她,说股票卖掉了,要她送身份证(陈守的身份证)去昆明取款。就这样尹芝再次来到了昆明,与姨父陈守再次走到一起。 2000年5月24日,在尹芝家人的要求下,尹芝与陈守分手回到家里,双方闹僵。尹芝说:“他向我姑姑、姑爷写了‘从此不再与尹芝鬼混’的保证书后,我将我的身份证、资金账号、交易密码及48500元股票一同给了他,才得以逃离虎口。”尹芝称,4年多时间,她与陈守一同生活、做生意,不知为他赚了多少钱,最后却落了个身无分文的下场! 由于双方在同居期间财物处置比较混乱,几次协商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2001年4月19日,陈守以尹芝非法侵占其银行存款及股票共计9.5万元为由将尹芝告上法庭,并称1999年在云南昆明与尹芝关系暧昧被妻子发觉后,尹芝在其家人指使下重返云南昆明,对他进行纠缠,利用各种手段将其存入大理市工商银行的7万元据为己有。此后,尹芝又将其另外投入股市7万元中的2.5万元股票卖掉也据为己有,另外还拿走手机一台。为此,陈守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尹芝返还9.5万元和手机,并赔偿银行利息。 永州市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陈守的诉讼后,5月20日,尹芝在答辩期间也随即向永州市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反诉称,1997年10月,陈守采取诱骗手段将她奸污,并强迫与其同居;1999年5月,在其返回老家后,陈守又将她哄骗了回去,并于1999年10月威逼她同去云南大理做图书生意;在此期间,双方以陈守的名字存入大理市工商银行8万元现金中,有她几年以来的积蓄2.2余万元。陈守根本没有另外投入股市7万元,股市中的7万元是她1999年10月28日在8万元存款中取出投入股市的。而且,2000年5月24日,当她从大理股票市场取出自己的2.26万元准备回家时,也被陈守发觉,无奈之下只好又将2.26万元及身份证、股票手续交给陈守才得以脱身回家。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陈守的诉讼请求,并判令陈守返还其个人合法财产2.26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对簿公堂侄女被判返还2.26万元 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区人民法院接到双方的诉讼后,分别于2001年5月25日和6月5日两次不公开审理这起特殊案件。 法庭上,控辩双方争论得异常激烈。由于证据等原因,法庭认为,双方当事人投入股市炒股的资金只有7万元,此款虽以尹芝名字投入股市,但陈守并未明确表示赠与,故该款仍应属于陈守的个人合法财产;尹芝从股市取出的2.26万元现金后来交给了陈守的辩护,因缺乏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尹芝没有合法根据,擅自取出陈守投入股市中的2.26万元现金和拿走其手机1台拒不返还,已构成对陈守合法财产权益的侵害。 2001年7月28日,法庭依法判令尹芝在返还陈守2.26万元及手机一台的同时,承担2.26万元的利息损失1898.40元 再次上诉侄女告姨夫犯强奸罪 一审输了官司后,尹芝并没有服气。2001年8月25日,尹芝以当初陈守强奸了她,并非自愿同居为由,将案件上诉到了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陈守的刑事责任。 尹芝在上诉中称,陈守是他的亲姨父,1996年15岁的她跟随陈守到千里之外的昆明做生意。吃、住,生意都由陈守安排。1997年10月1日晚上,陈守是乘她熟睡时,强行将她奸污的。因为自己当初只有16岁,年纪小,在昆明举目无亲,且陈守采取哄骗、监视、恐吓等手段使她不敢报案,不敢讲。而且后来陈守又用同样的手段对她进行了强奸,这样他们才同居在一起的。尹芝认为陈守当初的行为完全构成了强奸罪,并非一审法院认定为“非法长期同居”,要求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刑事处理。 在上诉中,尹芝同时认为,一审判决她返还陈守2.26万元并承担利息是错误的,称当初自己取出来的2.26万元交给了陈守,她与陈守之间的纠纷当初就已了结,不然陈守不会写出保证书给她,她也不会将身份证、账号、交易密码,48500元股票交到陈的手中。 对于手机,尹芝称,手机现在在她手中是实,但手机当时是陈守送给他的。“当初的事实是:陈守对我进行了糟蹋,心中有愧,没有送给我一点东西,我也喜欢这只手机,陈对我说:‘手机送给你算了。’”尹芝认为,手机是赠送的,依照法律规定,是不能再要回的。 二审败诉侄女不服走上申诉路 2001年12月10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后,维持原判,并驳回了尹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下达后,尹芝表示不服。 2003年3月底,尹芝来到了湖南省人大、湖南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公安厅等地进行申诉。其申诉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3月31日,湖南高级人民法院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级处理申诉案件的规定,将有关材料转到了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审查,予以详细答复。因涉及个人隐私,文中尹芝、陈守均为化名 (作者:黄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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