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7月 方知他早已有妻”追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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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4日10:50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 本报昨日A16版刊登了《怀孕7月方知他早已有妻》后,引起了读者的共鸣,昨日,许多读者打进本报新闻热线(0591-7095110)发表看法,为晓丽的命运唏嘘感叹。福州晋安法院民庭的郭法官指出,晓丽可以到法院起诉男方,保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不少读者在电话里谴责晓丽前男友的恶劣做法,同情晓丽的遭遇的同时,也指出晓丽与人未婚同居,还生下一个孩子也不该。检察院的文女士则说:“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 对于晓丽的前男友不让她看孩子,郭法官说,她可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探视权。她说,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侵害和歧视。无论是解除婚姻关系还是解除同居关系,亲生父母对子女都有权利和义务。父或母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对方应给以协助。至于那份“孩子归男方抚养,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3万元,女方不得和孩子有任何往来”的协议,郭法官说,“女方不得和孩子有任何往来”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晓丽的前男友是否构成重婚罪?郭法官分析,如果二人是以夫妻名义生活,属于事实婚姻,那么男方构成重婚罪;如果二人是姘居生活,那么二人属于非法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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