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血记者”挑战恶意诉讼案尘埃落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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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5日04:50 红网-长沙晚报 | ||
备受媒体和广大民众关注的“铁血记者”挑战恶意诉讼案,在历时四年的艰难曲折后尘埃落定。 2003年4月1日,湖南衡阳日报社主任记者甘建华,接到了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衡中法民一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这份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审被告徐××、费××的上诉请求,维持了衡南县人民法院(2001)南法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徐××、费××需承担 名记揭丑遭遇恶诉 甘建华曾以调查性报道专著《中国医疗纠纷备忘录》、《江湖游医》、《天下好人》、《铁血之剑》等,在三湘大地乃至全国范围内引起过不同程度的关注,让千百万人感受到了新闻工作者应有的独立品格和神圣使命。因其敢替好人正名、敢为正气疾呼、敢向丑恶宣战,而被省市领导和广大读者誉为“铁血记者”。他三次荣立三等功,先后被授予“湖南省首届十佳青年记者”、“湖南省十佳新闻工作者”、“衡阳市杰出记者”等荣誉称号。 1999年4月8日,湖南日报晚报版《三湘都市报》刊登了甘建华撰写的调查性报道《福建游医小病治出残疾警察获赔27.4万起纷争》。这本是一篇打击福建莆田性病游医,维护患者正当医疗权利的正义之作,文章甫出,即受到广大读者的热烈欢迎,也敲响了惩治祸害中国的莆田游医的钟声。 孰料其中报道的一个性病受害者“衡南县三塘镇徐××”的化名,与生活中的衡南县车江镇徐××同名偶合。徐××、费××夫妇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自动对号入座,故意捏造事实,在明知道甘建华根本不可能了解他们的“隐私”的情况下,执意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甘建华列为第三被告,要求他与衡阳市卫生防疫站、湖南日报社共同赔偿其39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恶意诉讼手段卑劣 在衡阳市城北区法院(现更名石鼓区法院),徐××极为荒唐而又游刃有余地以真真假假四个地址恶诉缠讼,指使、贿买他人伪造唯一的“重要证据”——妻子费××父母是衡南县三塘镇人,这说明自己与三塘镇是有关系的,那么“车江镇徐××”与“三塘镇徐××”就没有什么不同。 获悉甘建华已经掌握了他的基本情况,他甚至利令智昏到三番五次给甘建华打电话,要求为他作伪证,说:“我的目的是向衡阳市卫生防疫站索赔,你曝了他们的光,他们也会恨你。只要你说是他们给你说的我的‘隐私’,官司打赢后,我不但不要你的钱,还要给你分成20-30%。” 2002年2月底,中央电视台记者专程来衡深入调查此案时,徐××竟然公开承认他当初捏造官司,向甘建华等提出39万元的天价精神损害索赔,就是想以使对方受到损害为目的。 原案一审蹊跷败诉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徐××、费××夫妇居然在城北区法院胜诉,湖南日报社及甘建华一审败诉,而第一被告衡阳市卫生防疫站居然免责“胜出”。 虽然在2000年3月底的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获胜,但徐××、费××的恶意诉讼及原案一审恶意审判枉法裁判,留给甘建华心理上的阴影、情感上的伤害久久挥之不去。 时隔一年半之后,他向被告所在地衡南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判令徐××、费××二被告共同赔偿因恶意诉讼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6万余元。为支持诉讼主张,甘建华向法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 被告徐××、费××想不到自己非但没有达到大捞一把不义之财的目的,反而落得个被拖上被告席的尴尬境地。在向法院递交的书面答辩状中,他们辩称原告甘建华诉状所称“恶意诉讼”一词本为子虚乌有,其诉讼请求无任何法律依据,纯系异想天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 然而,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他们经合法传唤均拒不出庭,本案只好缺席审理。记者维权连战连胜 衡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徐××、费××明知道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而起诉甘建华,致使甘建华在财产和精神上受到损害,故被告徐××、费××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甘建华的侵权。原告甘建华要求被告徐××、费××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徐××、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甘经济损失103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徐××、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称自己原来起诉甘建华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诉权,不是恶意侵权行为;甘建华的社会评价没有降低,不应赔偿,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请。 衡阳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徐××、费××最初的诉讼行为确属恶意诉讼,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天下媒体同声一吼 由于此案属于我国民事诉讼的新类型案例,具有典型价值和代表意义,在长时间的诉讼过程中,引起了海内外的广泛关注。上千家报纸、刊物、电视台、互联网站,或发消息、评论,或播专题、访谈,或发电邮、打电话,纷纷对甘建华反恶诉的正义行为表示声援。 同时,此案给即将出台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关于“恶意诉讼”这一司法解释条款提供了实证。(陈龙) 通讯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解放路451号陈列荣手机13907340698邮编:421001 滥用诉权必须担责 中国司法界、法学界、新闻界人士普遍认为,这是一起将产生长远影响的“新闻官司”,其超出当事双方胜败结果的社会意义至少有四: (1)新闻记者在开展正确的舆论监督过程中涉及的侵权诉讼,获胜后向原案原告(败诉方)重新提起诉讼,要求作出经济的和精神的损害赔偿,这在中国还是第一次。对于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如何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如何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一个极其宝贵的开端。 (2)在近年来围绕新闻媒介及其记者诉讼不断的情况下,此次甘建华奋起反击恶意诉讼,对于如何区分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界限,对于新闻界放手发挥舆论监督功能,提供了启示,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3)本案的诉讼审理,对于那些轻率把法律当儿戏,恶意拿法律作幌子,图谋个人某种不良目的的诉讼者,是一次难得的警示和普法教育。因为,滥用诉权错告他人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4)本案的公益诉讼将唤起更多的新闻界同仁都来奋起维护中国记者的荣誉。 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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