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奶”与权益的争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7日08:38 重庆晨报 | ||
引子:一个“二奶”的遭遇 与“丈夫”同居5年,生下女儿,“丈夫”却在半年前离她而去另结新欢——“二奶”方青称,要为自己的青春、为“丈夫”对自己的不公讨说法。昨日,记者在上清寺一家茶楼见到了方青。 今年30岁的方青,瓜子脸,身高1米7,丰韵动人。但举手投足间却透露出哀怨,及时时脱口而出的与外表极不相称的脏话。 方青说,1998年她认识了40岁的深圳商人万安强,两人一见钟情。方青不顾万某是有妇之夫,付出与家人决裂的代价,搬进了万安强在渝中花园的家,并辞去工作,当起了专职“太太”。万每月给方5000元零花钱。 2001年,他们的女儿出世了。 去年7月开始,方青觉得万对自己渐渐疏远了。方青意识到他可能在外边包起了“三奶”。方青竭力想挽救这个“家”,可万却不领情,常常打骂方青,甚至叫方青带着“小野种”搬出去。 去年9月,万安强的“三奶”——一个21岁的女人,带着行李搬进了方和万的家中。万限方青15天内另寻去处。 “没想到他根本不念5年的情份!”方青说,15天后的一个晚上,万安强将她和女儿的东西搬到了楼下,扔下1000块钱说是“补偿费”。 方青称,至今,自己也未能找到合适的工作,现在所用的钱都是原来的积蓄,她曾几次去找万要女儿的生活费,均被拒绝,“更不用说青春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了。” 方青向妇联反映过,妇联表示对方青提出的索赔要求爱莫能助。 方青也到法院咨询过,得到的答复一样:法律不能解决“二奶”的索赔问题。 争议:法律界持不同看法 针对方青事件,近日,记者对相关法律人士进行了采访。 二奶权利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二奶本人权利及其所生子女权利两个方面。 西南政法大学胡平教授认为,我国法律不保护任何一个“二奶”的权利,但是“二奶”作为普通公民的正当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例如她们的隐私权、继承权等人身和财产权利。 胡教授分析:方青的女儿与万安强有血缘关系,根据《婚姻法》,生父有养育子女的责任。因此,方青有向万索要子女抚养费的权利,女儿的生活费、抚养费及将来的教育费,方青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万索取。另外,对其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如果男方不给,女方可以到法院起诉。 而从事法律工作的张先生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他说,“二奶”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法律没有对“二奶”问题进行规定,这本身就是对广大妇女权益的间接侵害,如果再对“二奶”的权利进行保护,那不成了鼓励人们当“二奶”?所以,法律应剥夺“二奶”的利益;其因此而受到的伤害,应由其本人承担,这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汇邦律师事务所的蔡向阳主任称,方青现在无生活来源,如果她要求万支付扶养费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因为他们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而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在法律上更不会得到支持。同时,由于双方是非法同居关系,男方未构成重婚罪,所以男方也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包“二奶”只是一个道德问题,男方顶多在其所在的单位受到行政处罚。 提醒: 女性应当好自为之 西南政法大学胡平教授还介绍,对于包“二奶”的问题,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时候争议较大,许多人认为《婚姻法》对这个问题的规定太宽泛,不能很好地保障妇女的权益。 目前,相关的法律条款还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胡教授在此特别提醒:爱情、婚姻均非儿戏,女性应当好自为之。 本报记者邓雪 实习生张蕾
订新闻冲浪 关注重大事件 新浪万千新闻任你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