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品成交无下落 法院判决拍卖人返还12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7日14:08 新闻晚报 | ||
本报讯 上海郝先生在支付了钱款后,却一直未拿到拍得的全套干洗设备。日前,法院判决拍卖行返还郝先生拍卖款12万元。 1999 年4月,郝先生在一次拍卖活动中,拍得了一套干洗设备,并支付了价款12万元,但郝先生一直未拿到干洗设备。 原来,组织该活动的拍卖行于2000 年3月搬离原来的营业地址,并于同年8月在媒体上刊登公告,要求郝先生于1个月内前来提货。但郝先生称:“拍卖行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的情况未通知本人。”拍卖行为了减少损失,于次年3月28日,将这套干洗设备以5万元的价格进行了变卖。 法院认为,拍卖行至今未向郝先生交付拍卖标的,显属违约。因标的现下落不明,拍卖行再向郝先生交付原物已不可能,故拍卖行应将拍卖款12万元返还郝先生。又因双方未对拍卖标的的交付日期作过约定,故郝先生要求拍卖行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此外,拍卖行营业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有效地告知郝先生,故拍卖行反诉的保管费用的诉请难以支持。同时,郝先生未及时领取拍卖标的物,致使拍卖行增加了支出的费用,对此,郝先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郝先生自愿补偿1万元,属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予以允许。(杨克元陆莉萍何易)
订新闻冲浪 关注重大事件 新浪万千新闻任你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