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丽人”被查处 明星广告叫我如何相信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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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7日16:36 千龙新闻网 | ||
据千龙新闻网4月4日报道,利用林忆莲、刘嘉玲、陶红、赵薇、宋丹丹、王小丫、徐帆、范冰冰等明星作虚假宣传的“天使丽人美容胶囊”日前被成都市工商局锦江分局春熙路工商所查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明星广告的不断增多,类似这样的明星涉嫌虚假广告的案例也不断曝光:有的明星在并不了解其推荐产品的情况下,却告诉消费者某某产品好;有的未用过 令人担忧的是,对于虚假的明星广告,我们现在一般的做法是只追究厂家、商家和广告商的责任,对做虚假广告的明星却“法外开恩”,使一些明星感到有机可乘,导致明星做虚假广告的事件不断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对于明星究竟应该在虚假广告中负什么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尽早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规范明星广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途径。在这方面,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比如不少欧洲国家规定,明星做广告的商品必须是该明星长期用过的,一旦发现该明星没有使用过该商品便做广告,明星就要要负法律责任;还比如,美国的法律将广告中的语言作为广告主对其商品的明示担保,要求做广告的明星证人在广告刊播前必须准备好证词的凭据,否则,消费者可据此索赔。 不过话说回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等于咱们拿做虚假广告的明星就没有办法。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可信的原则”。该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同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退一步讲,就是从遵守社会公德考虑,明星做广告也应该谨言慎行、对社会负责、对消费者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明星随意“指点江山”,缺乏对社会的责任感,不但会误导消费者,而且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损害自己的公众形象,实在是得不偿失。(汉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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