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在事发地等待一星期举牌找寻目击证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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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8日08:50 深圳商报 | ||
好心人作证,交通事故伤者终获赔偿 日前,深圳福田区法院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在法院的主持下,车属单位与当事人燕某进行了调解,车属单位同意一次性给予燕某10万元的经济赔偿。由于在诉讼阶段为自己找到了目击证人,燕某才为索赔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二次辗轧造成八级伤残 2002年8月8日下午2时,某公司的送水工燕某在银湖汽车站金碧路口送水途中被一辆大客车撞倒。燕某被撞倒后,他的手和袖子被轧在车轮下。 由于围观的人多,大家不停地喊让司机马上倒车,慌乱之中,本应倒车的司机却再次将车向前启动,大客车轧过燕某的整个左臂后才倒车。 就这样,由于司机的操作不当,燕某在第二次辗轧中受伤致残,并造成了八级伤残。 由于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燕某在交通事故认定中没有得到任何赔偿,车属单位也没有再向其支付医疗费,燕某不得不中断治疗。 历时7天找到目击证人 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燕某的申请后,立即指定律师对燕某进行援助。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燕某必须提出二次受伤的证据,可是到哪里去寻找当时的围观的人呢? 事发两个月后,燕某重新回到事故发生地点,他举着一个寻求证人的牌子在事发地点整整等待了一个星期,希望有人能够为自己作证。 出差途径银湖汽车站的谢先生、捡废品的王先生、在金碧路口附近工作的陈先生先后主动提出为燕某作证。他们此前与燕某并不相识,也并没有提出任何经济要求。由于一些好心人的无偿作证以及法律援助部门的帮助,当事人燕某最终获得了赔偿金。 南京出现“职业目击证人”? 据有关媒体报道,南京出现了一种成天在街上溜达、发生车祸了便迅速“凑”上去记录现场情况的交通事故的“职业目击证人”。据介绍,交警需要目击证人的证明,这样才能很快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一般地说,受害者会出于感激,给证人一定报酬。可是不少人认为,这样会不会导致一些人以赚钱为目的作证呢?对此,法律界人士指出,证人作证是一种法律行为,证人不可能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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