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2·23”重大客车爆炸事件一受害者获赔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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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8日15:07 新桂网-南国早报 | ||
新桂网—南国早报贺州4月8日讯 去年2月,在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大宁镇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客车爆炸事件。受害者之一的李建忠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把广西贺州华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贺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州汽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 2002年2月23日上午,贺州市八步区沙田镇沙田村村民李建忠,乘坐贺州市汽运公司一 事故中,李建忠左3、4掌骨、右中指近节指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双耳鼓膜穿孔,左眼眼球挫伤,经法医鉴定为伤残七级。事故发生后,贺州市公安局已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现仍在侦查之中(实施爆炸的责任人尚未确定)。 李建忠在贺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过程中,贺州汽运公司向医院支付了部分医药费10777.30元。但双方未能就伤者的伤残赔偿金、今后继续治疗费等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李建忠于2002年10月10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贺州汽运公司赔偿原告赔偿金、护理费、医药费、鉴定费、今后继续治疗费等共计6031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旅客的伤亡实行无过错赔偿责任,即只要发生了旅客伤亡的后果,不管承运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与否,均应承担责任。只有在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有证据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下,承运人才不承担责任。因此,被告对原告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损害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广西贺州华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李建忠伤残赔偿金、医药费、鉴定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各项损害赔偿款共计50462.50元。 作者:黄俊 曾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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