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因举证晚一天致输掉5700元 旅游官司游客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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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9日12:35 新桂网-南国今报 | ||
近年来,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的官司屡见不鲜。碰到这样的事情,人们往往同情游客,因为目前我国的旅游业中,确实存在不少旅行社随意违反合同,降低服务标准等损害游客利益的现象。最近柳州市城中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旅游官司,却从另一个角度提醒游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懂得相关的法律常识,否则就算你有再多的委屈,都可能面临败诉。 游客拒交5700元余款 去年的7月30日,柳州市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与该市一家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签定了一纸合同,组织13人参加“大连、青岛、上海、北京十二日游”。按照合同,街道办应交纳的团费总额为43750元。当年8月中旬,13人由旅行社组织旅游结束后,街道办却只付了38050元,尚欠5700元。旅行社多次催讨未果,于今年的1月22日向法院起诉街道办,要求其支付5700元余款。 列出旅行社7大罪状 被旅行社告上法庭,街道办直叫冤枉。他们认为,少交那5700元是和旅行社协商过了的。在3月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街道办提出自己之所以少交钱,是因为旅行社多次违约,致使参加旅游的13人很不开心。 街道办还列举了旅行社的7大“罪状”:说是他们13人单独组团,结果被旅行社安排和另一个团混在一起;在上海的导游费和交通费街道办自己出了,旅行社没有从结算中扣除;在青岛吃的东西有问题,导致游客多人拉肚子;本来说从青岛乘船至大连,旅行社擅自改为从烟台至大连;从旅顺乘火车至北京变为大连至北京;在北京住宿的卫生条件差;约定从北京坐大飞机至桂林的,变成坐小飞机至柳州,等等。 被告举证晚了1天 而旅行社方面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却表明,其中的很多改变是经过所有人同意的,游客的签名白纸黑字;旅行社在游程结束时,叫游客填了一份调查表,上述13人对住宿、餐饮和服务等10项有7项“满意”,3项“一般”,总体印象则“较满意”。所以,旅行社认为街道办列举的“罪状”不实,是为了不付欠款找的借口。 街道办则辩解,自己也有证据表明旅行社违约,而且还有证人呢。 但是,原告旅行社的代理律师发现了问题,就是被告街道办的证据不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所以不能算数。证人出庭也不符合法定程序。 法官当场查了一下,发现街道办的证据提交日期果然比法定期限晚了刚好一天;而准备出庭的证人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过申请。于是法官判定被告的证据无效,证人也不被批准出庭作证,只能在旁听席上坐冷板凳。 打官司要注意法定程序 没有了证据,街道办很自然就输掉了这场官司。3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街道办向旅行社支付团费余款5700元。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红盾律师事务所的韦祖俭,他认为,打官司最重要的是证据,如果在提交证据时不严格依法律程序办事,只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就本案来说,当街道办接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时,法官已通知他们在30日内提供相关证据,否则不能作证据使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法院提出。而街道办不知何故,是在第31天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而且在法庭上才向法官提出有证人要出庭作证,当然不被采纳了。 相反,旅行社方面则在立案当日就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定的合同、同意变更线路的集体签名、游客意见调查表等,而且最后被法官确认有效,轻松赢了这场官司。 作者:何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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