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车辆“忘记”取回 “拖车”之后麻烦真是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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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9日12:35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记者周政光 实习生邓丕君 覃超恒 4月6日,郑小姐和朋友梁小姐到旧和平商场购物,把摩托车停在高峰路的一个车辆保管处,当她们回来取车时,却发现摩托车已经不知被拉到哪里存放,只好乘坐公交车回家。无奈之中郑小姐的父亲向本报记者求助。 7日上午,记者跟郑小姐和梁小姐取得联系。她们说,当天中午12时许,她们把车停在高峰路的一个车辆保管处,拿了保管牌就走了。下午6时,她们回来取车的时候,发现车已经不见了。她们焦急地找了很久才在附近的一个停车场找到了摩托车,但已经被用另一把锁头锁上。可当时保管员已经下班,致使她无法取车。 随后,记者找到该车辆保管处一个姓莫的小姐。她告诉记者说,保管牌上面清楚地写着,车辆保管的时间是在早上8时到下午的5时30分。而且晚上这里要摆夜市,她们的车不能在这里占道,再说她们也不可能为了看管一辆车而等到深夜。所以她们只好叫别人把超出规定时间的车辆拉到别的停车场看管。保管人员告诉记者,至于保管费和请人拉车的费用,均由车主本人负责。 像郑小姐和梁小姐这种情况,拉车费12元,保管费3元,均由她们自己承担。但两位小姐认为,保管员未等车主取车就私自请人把车拉到别处停放,导致她们要坐公交车回家,而且还得请假过来领车,弄不好还要被公司扣钱,这个责任又由谁来负责?为此,她们拒绝交付拖车费。 记者就此采访了兴宁区民生街道办事处的陈先生。他告诉记者,那里原本挂有警示牌的,上面写明保管车辆的时间,但有关部门认为这样会影响到市容市貌就把它摘下来了。他还说,停车首先要拿保管牌,其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取车,如果超出规定时间,那么保管人员就可以把车拉到别的停车场停放,因为保管员也要下班休息,不可能因为一辆车而在那里看管整天整夜。 同时,办事处也曾经强调过,凡是当晚拉去的车辆,第二天上午8时30分到9时一定要报到街道办,讲明车辆停放的地点,以便车主及时认领。 作者:周政光 邓丕君 覃超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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