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大学生失足暂缓起诉:是否有碍法律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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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9日17:38 外滩画报 | ||
●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推出“失足大学生暂缓起诉”制度 ●此举能否遏制不断上升的大学生犯罪率?是否涉嫌对大学生网开一面、有碍法律公正? 外滩记者 鲁钇山(实习)/发自南京 “在校大学生正处于成长阶段,在吸收文化过程中,如果因为一个并不严重的犯罪活动而被开除,任其流向社会,他的一生将就此改写。为什么我们不能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呢?”2003年4月2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兴武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 正是出于“给失足大学生一个机会”这一考虑,2003年1月7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做出了一项引来很大争议的决定——对南京工业大学一名涉嫌盗窃的大学生暂缓起诉。 对涉嫌犯罪的大学生实行暂缓起诉,这在国内尚属首例。 然而,浦口检察院的这一创举,却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质疑。 “暂缓起诉”第一案 只要在暂缓起诉期间表现良好,不再犯罪,检察院将不对其起诉,这也就是“暂缓不起诉”的含义所在 2003年4月2日,在浦口区检察院,记者看到了这份引起争论的《暂缓不起诉决定书》。 “2002年7月1日,被暂缓不起诉人王浩浩与同学韦国鑫(另处)合谋,由王借故将唐波喊出宿舍,韦国鑫窃得该宿舍同学蒋海波摩托罗拉T191手机一部。 “2002年10月29日上午8时,被暂缓不起诉人王浩浩乘同宿舍同学洗漱之机,将周健放于床铺枕头旁边的一部摩托罗拉V66手机窃取,后将手机藏匿于同学韦国鑫住处,后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浦口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V66手机价值1687元,摩托罗拉T191价值1060元。 “本案由南京市浦口区公安局侦察终结,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被暂缓起诉人王浩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提起公诉。鉴于被暂缓起诉人王浩浩系在校学生,且犯罪情节轻微,又有一定认罪悔过表现,本院决定对王浩浩暂缓起诉,期限为5个月,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计算。” 这份《暂缓不起诉决定书》生效之后,学校对王浩浩做出了“留校查看”的处分,并责令该生每月向学校和检查机关分别递交一份“思想汇报”。 经协商,王浩浩家长在学校附近租了一间房,和王某同住。每天早上,家长负责把王送到学校;晚上放学后,再由家长将其接回,以减少他和其他学生的接触。 根据检察院的规定,只要王在暂缓不起诉期间表现良好,不再犯罪,检察院在期满后将不对其起诉。浦口区检察院的有关人士说,这也就是“暂缓不起诉”的含义所在。 在此案基础上,2月21日,浦口区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大学生犯罪的预防、处理和事实意见》。在这份“意见”中,浦口区检察院认为“大学生失足暂缓起诉”能够“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在校大学生的犯罪”。 一个月后的3月28日,浦口区检察院和区内高校联合成立浦口区“大学生预防犯罪中心”。中心由检察院牵头,区内每个高校派出一个信息员参加,主要从事对“暂缓不起诉”的大学生进行帮教工作。 通过这两项举措,“大学生失足暂缓不起诉”作为一个制度,被浦口区检察院确定了下来。 遏制犯罪?纵容犯罪? 一个大学生犯罪不处理或者处理得很轻,会不会对其他大学生产生不良影响?可能他们会想:他们偷了东西没什么事,我们如果去偷,应该也没什么事了 记者在采访上了解到,浦口区检察院因“暂缓不起诉”引起舆论争议,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2001年6月12日,江浦区检察院(浦口区检察院的前身之一)宣布,对涉嫌盗窃的一高三学生“暂缓起诉”。但由于当时只是针对这一个案,没有形成制度。同时,该案又涉及到未成年人,所以外界虽有争议,但并非十分激烈。 浦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兴武说,“大学生失足暂缓起诉”出台的另一重要目的是遏制不断上升的大学生犯罪率。 据了解,2002年南京市进行行政区划调整。地处城郊且高校众多的江浦区和浦口区合并之后,新浦口区内的高校数量已达10余所,在校生达5万余人。 “由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因素,导致在校大学生犯罪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犯罪类型趋于多样化。”黄兴武认为成立“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以及施行“大学生失足暂缓起诉”制度,既能够起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的作用,又能够挽救失足大学生。 然而,出乎检察机关意料的是,最先对这项改革提出反对意见的,竟是改革的“受惠者”。 南京工业大学浦口校区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大学生说:“近年来区内发生的大学生犯罪案件越来越多,情况越来越复杂,在这个时候开始对失足大学生实施‘暂缓不起诉’,可能会助长犯罪者的嚣张气焰,我们的安全可能会变得更加难以保障。” “我觉得这样的规定违背了法律的公正性,对大学生以外的群体来说不公平。”复旦大学新闻2002级研究生王茜说。 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南京工业大学技术学院的雍书记,对“大学生失足暂缓起诉”也持保留态度。 “我们有一点顾虑,一个大学生犯罪不处理或者处理得很轻,会不会对其他大学生产生不良影响。可能他们会想:他们偷了东西没什么事,我们如果去偷,应该也没什么事了。”他说,“对于王某的案件,在检察院提出‘暂缓不起诉’的想法后,我们非常慎重,经过慎重的思考,请示了有关领导后才同意的。我们认为,这个做法仅仅是尝试,是不是成功,还很难说。” “不追究就是渎职” 很多人抢劫是为了家中贫弱的老母幼儿,很多人杀人是为了给被无辜残害的亲人报仇,如果也在司法过程中讲“情理”,这些人是不是也可以不作处理?如果法律能够让位于情理,我们还要法律干什么? 更强烈的反对声来自法律界。 “《刑事诉讼法》中根本就没有‘暂缓不起诉’的概念,”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的侯文辉律师说,“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浦口检察院的这一制度给大学生以特殊的照顾,这本身就是违宪的。作为国家检查机关,应该对一切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如果不追究,就是渎职。” “很多人抢劫是为了家中贫弱的老母幼儿,很多人杀人是为了给被无辜残害的亲人报仇,如果也在司法过程中讲‘情理’,这些人是不是也可以不作处理?如果法律能够让位于情理,我们还要法律干什么?”侯律师说。 “对大学生可以‘暂缓不起诉’,那么对于‘偶一失足’的博士、博士后呢?是否也可以不予起诉?”采访中,江苏的一位检察官同样表示了自己的疑虑,“这与‘刑不上大夫’有什么区别?” “从另一个角度看,一个人的社会活动自由与其所具有的知识是相对应的,一个人的知识越多,社会活动空间越大,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就越大。大学生是一个素质较高的群体,对于他们的犯罪行为,不应该从宽,而是应该实事求是,依法处理。”南京大学法学院孙国祥教授说。 “我们不否认,给予失足大学生以改过自新的机会的想法是好的。但问题是,改革应该惠及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如果只有一部分成员受益就不合适了。” “变法”需要制度保障 对于被暂缓起诉人的教育,也一定要有切实可行的方案,每个月交一份思想汇报的方法是远远不够的 “暂缓不起诉”究竟有没有用处? 尽管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南京大学法学院的王钧教授认为,对“暂缓不起诉”立法并予以规范化并非不可以,因为“人性化是法制发展的一个趋势”。 “判了刑不一定就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刑法的威慑作用并不像我们平常想象的那么大。犯罪本身有一定的规律,不是单靠刑罚所能解决的。”孙教授认为,“失足者都需要一个好的改造环境,而学校的教育和改造的环境是无可匹敌的。如果任由犯罪人流落到社会上,没有这种良好的改造环境,就得不到改造,就可能危害社会。” “这涉及到一个惩罚效果的问题。”王钧教授说,要想使“暂缓不起诉”制度真正成熟起来,起到应有的作用,首先要让这一制度惠及所有国民,而不是仅限于在校大学生。“同时,对于被暂缓不起诉人的教育,也一定要有切实可行的方案,每个月交一份思想汇报的方法是远远不够的。” 此外,还要做好相关制度的配套工作,检察机关作出“暂缓不起诉”的决定,必须经过听证程序。法院、学校、犯罪人的家长、部分的无关人士,都应该参加听证会,从而对检察院进行必要的社会监督。 “如果检察院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制约,反而会助长司法腐败。”王教授说。 在发达国家,制定新法规的难度相当大,需要经过反复争论才能出台,不过一旦出台,执行起来就毫不含糊;出台法规容易,而执行起来却严重走样。 实际上,法律的尊严首先体现于出台的审慎。任何一次"变法"都需要有一个严肃而且慎重的程序,这不仅是强制性的硬性规定,也包含着对法律本身的尊重。 因此,我们能够理解南京浦口检察院的良好初衷,但对该院在"大学生暂缓起诉"问题上的做法,我们持保留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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