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律师协商收费合法 法院终审判决一起代理费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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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0日09:04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马骋)日前,上海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一起律师协议收费纠纷案,当事人须支付所欠律师费6.3 万元。法院的观点是,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当事人与律师自愿协议收费合法。 1999 年2月,青浦区某法律事务所与某家具公司签定一份法律服务代理合同,约定该服务所指派两名法律工作者代理,参与一起加工承揽纠纷诉讼。根据双方协议,法律服务所 家具公司认为,法律服务所收费过高,不符合2001 年12月实施的《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因此双方所签合同无效。根据“试行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政府指导价。根据“试行办法”给出的指导价,该案律师收费不到4000 元。 青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定的收费协议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视为有效,遂一审判决支持法律服务所的诉讼请求。家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被中级法院依法驳回。 法律界人士认为,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合同有无效力,依据的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规章。况且,“试行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只是正在试行中的政府指导价。在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和政府干预之间,应当充分尊重前者。本案的判决,能帮助一些当事人走出对律师协议收费认识上的误区。 律师界有关人士指出,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是一项复杂的精神和体力劳动,其价值不应该被低估。全市目前有4000 多名专职律师,当事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经济能力,与自愿接受委托的律师协议收取代理费。而对于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律援助中心等进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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