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杭育故意伤害案一审作出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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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0日09:34 浙江日报 | ||
本报杭州4月9日讯 (通讯员 西法)今天,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对被告人李杭育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杭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凤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7月9日晚20时30分许,被害人宋凤英驾驶一辆红色“别克”轿车接丈夫王毅刚回杭州市西湖区蒋村商住区南都德迦公寓时,因被告人李杭育的朋友俞敏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杭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根据被告人李杭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由于被告人李杭育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并根据情节判令被告人李杭育赔偿。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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