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夫不行”一审胜诉 《消法》首判医患官司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0日10:53 潇湘晨报 | ||
患者陈家根按照医生所开处方购买、服用了医院的液体袋装中药,此后他认为自己出现的“食欲差,性生活能力低下”等症状,是由于服用了这种药所致,于是状告该医院。近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长沙市中心医院分院被判1+1赔偿原告医药费268元。 有关专家认为,此案开了我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对医 购药实质就是消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家根作为患者在被告处就医,实际上是接受被告医疗服务与从被告处购买药品两个紧密相连的过程,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购药过程中,这与消费者从药店购买药品无实质区别,故本案原被告双方关系可认定为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被告为原告开出的“抗炎方合四味汤”并未注明该处方由哪些中药组成,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代客煎药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而被告开给原告的医药发票上并未注明代客煎药的费用,且原告也未签字同意被告的代客煎药行为,故不能视为原告已接受及认可了被告提出的代客煎药服务。法院同时认定,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为原告开出的“抗炎方合四味汤”已经过审核批准,故应视为非法制剂,被告对此有欺诈行为,应双倍赔偿原告购买药品的费用。 依据我国《消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长沙市中心医院分院双倍赔偿原告医药费268元。法院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315元、并书面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案宣判后,被告已口头提出将上诉。 诊断服务尚不适用《消法》 该案原告代理律师张治梧称,就本案而言,仅仅是就患者与医院购买药品这一过程适用了《消法》,我省还没有将患者接受医院诊断服务的这一过程适用《消法》的先例,国内关于“医患关系”等一些特殊的服务关系能否适用《消法》的问题分歧也很大,至今尚未定论。 此案可望成典型判例 省消委秘书长伍作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此案的判决意义重大,是使“医患关系”适用《消法》打官司真正得到实践。此前,浙江已于2000年出台实施《消法》的办法,首次将患者界定为消费者。据他透露,我省于1997年6月颁布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目前正在酝酿修改之中,会把浙江、广东等外省的成功经验吸收进来。“医患关系”适用“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的规定极有可能出现在修改后的“条例”之中。对此,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该案的最终结果将为司法界提供一个典型判例。本报记者 周喜丰
订新闻冲浪 关注重大事件 新浪万千新闻任你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