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天内连点两把火 精神病人放火如何论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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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1日08:14 辽沈晚报 | ||
本月4日和7日,沈河区一居民楼下的平房两次失火,点火的是被住户们称为“精神病”的40多岁男子。他不但将邻居放置杂物的棚子点着,还将自己的棚子点燃。 记者昨日来到现场,仍可清晰地看见一楼的一排平房上的几十根碗口粗的木料被烧成炭状,二楼阳台被火熏得漆黑,阳台上的窗玻璃大部分被烤炸,烧焦的窗框倾斜在半空中。三楼的住户也受到了大火的侵袭,阳台外侧有被火燎过的痕迹。 大家都反映说放火的人是附近有名的“精神病”。还有的人愤怒地说:“这样的人在这里太危险了,应该有人管一管!” 当地派出所的民警对记者说,也正愁这事怎么处理呢。这名男子是当地的老住户,精神不好有很多年了,家里也没有人管。 沈阳市消防局有关人士说,精神病人放火的现象在沈阳还比较少见,倒是精神病人报假火警的比较多。 针对精神病人纵火量刑定罪和民事赔偿问题,记者采访了辽宁奉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文安。赵文安指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行为而造成危害结果,如果按照法定程序鉴定能够确认其病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纵火之后造成的损害,由其家属或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赵文安说,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都应该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监护人的角度看,监护人要对精神病人进行监管。此外,社会收容机构也要集中管理流浪的精神病人,以减少其对社会的危害。 主任记者王志东 首席记者赵艳新 实习生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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