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丙肝患者三告血站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1日08:3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余勇)4月8日,遂宁市中级法院对市民戴超“输血染上丙型肝炎”案二审再审,这桩足足打了5年的官司迄今尚无定论。 原告人戴超称,1996年10月底,他因被人砍伤送进遂宁市人民医院诊治,分两次在遂宁市中心血站以352元的价格购买了400毫升血浆输入体内。1997年初,他开始出现全身乏力、食欲及性功能减退、体重下降等症状,遂宁、成都等地医院确诊患有丙型肝炎。然而戴超 法院一审中,被告血站提出了不应承担责任的五点意见:一,原告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在被告处购买的血浆是输入了原告自己的体内;二,原告无证据证明血浆不合格;三,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丙肝是输血引起的;四,被告采血确未按《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执行,但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有过渡期;五,献血者因外出打工且地址不详而不能对其进行活体检验取证,故请求中止对本案的审理。1999年8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向法院举出直接输入被告出售的血浆而染上丙肝的证据,本院也未收集到相关的证据,故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戴超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戴超向遂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将赔偿金额追加到25万。同时他又发现当年所输血浆代号为“P”,即原料血浆,而非代号为“T”的临床用血浆。在二审中,曾在一审中作证为戴超输过血的遂宁市人民医院护士刘某又推翻了先前的证言,说只为戴超输过液,至于输没输血浆却记不清了。2000年4月,二审法院认为,戴超在血站购血浆是事实,献血者虽化名献血,但血站对献血者进行了拍照,其所采血浆经检查为合格血浆,戴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血浆有丙肝病毒,本院也未收到相关证据,同时戴超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购进的血浆已输入体内。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次败诉后,戴超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今年1月16日,省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4月8日,原被告双方就上述一些争论性问题进行了辩论,庭审中,戴超又将赔偿金额追加至50万元。据悉,遂宁中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订新闻冲浪 关注重大事件 新浪万千新闻任你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