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协议”咋无效检察院抗诉讨公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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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1日09:35 浙江日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 范跃红 吴宪忠 韦飞红)4月8日,“的哥”马田德手持一份民事判决书来到浙江省东阳市检察院,紧紧握住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说:“谢谢,是你们终于为我讨回了公道。” 早在1998年,马田德花了98000元从他人手中转让了一辆“奥拓”牌出租车及营运权用于营运。但开了半年左右,马田德又将车子及营运权以88800元卖给徐某,并将该车营运权 1999年11月,由于徐某未按时交纳使用费和管理费,该车的营运证被的士服务中心收回,致使该车不能用于营运而报停。为此,徐某诉至东阳市法院,要求撤销与马田德签订的“买车协议”,车款两退。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买车协议》无效,判决由马田德返还徐某购车款88800元,徐某返还马田德旧奥拓轿车(未包括营运证),由徐补偿马田德车辆折旧费8257元。 马田德不服判决,2000年开始向东阳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经立案审查,认为马田德与徐某签订的买车协议实为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意思表示一致,并征得车主市的士服务中心同意,转让行为既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又未损害第三者利益,故属合法有效。此外,出租车从事营运必须具备营运资格证书———营运证,营运证所具有的营运权是依附在出租车上不可分割的权利,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财产性权利。 鉴于上述理由,去年底东阳市检察院依法向金华市检察院提请抗诉,金华市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近日法院再审作出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车辆买卖协议有效,驳回原审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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