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存车难免责任焦作一酒店被判赔丢车顾客13万余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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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1日09:5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本报焦作讯 一位顾客在一家酒店就餐,其停在酒店停车场的轿车被盗。顾客要求酒店赔偿,酒店直喊冤枉,称看车是免费的不应该负责。到底谁该负此责任?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作出了判决:免费存车难免责任,轿车丢失酒店照样要赔。 2000年11月29日下午,沁阳市的兰某与朋友驾驶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到焦作市某酒店吃饭。兰某按照保安人员的安排,将车停放在指定车位。当他向保安索要停车牌时,保安以“车牌已经发完”为由没有给他车牌。当晚10时许,兰某等走出酒店时发现轿车丢失,报案后,公安机关虽将偷车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经调查取证,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酒店在提供消费服务时,依法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由于被告疏于管理,保安人员未尽职尽责,造成原告车辆丢失,所以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兰某到酒店消费,事实上已经和酒店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关系,虽然兰某未向酒店缴纳存车费,但酒店仍有义务看管好消费者的车辆。根据上述理由,法院判定该酒店赔偿兰某13.21万元。 (记者 郭长秀 通讯员 永红 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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