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得不到补偿 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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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1日10:30 潇湘晨报 | ||
因为属于“半边户”,土地被征用后,其他人都有人均14900元的土地安置补助费,而同样居住于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中棚组的王艳梅母子却分文没有,并且再次分地时,干脆没有他们的份了。在天心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裁定4个月后,组里还是置之不理。 前天上午,当记者随王艳梅找到该组组长时,对这一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做法,对方的解释竟然是:“这是我们村里的规定,我们只按村里规定执行。” A 土地被征得不到补偿 据王艳梅介绍,他们家一直在大托镇新路村中棚组。1995年她结了婚,丈夫是长沙市机床铸造厂职工,1996年他们的儿子李哲煌出生,因当时国家户口政策的限制,王艳梅母子同为中棚组出生人口,都成了中棚组村民,按当地的说法,她成了“半边户”。但王艳梅母子的户口在中棚组,和其他村民一样,分有责任田,并承担村组义务。 2001年10月份,中棚组部分土地被某公司征用,村组将被征用的土地安置补助费按人均14900元分到村民家里,然而却分文未给王艳梅母子。 当王艳梅找到该组时,该组负责人却给她出示了一份《中棚组全体户主会议关于土地征收补偿金分配方案的决议》,决议中第3条称:“本组女孩结婚后,不论其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参加分配(土地安置补助费)。如要得到同等享受,须缴纳8万元/人(包括分田、自留地、屋地基、菜土等)。 B 判决书如同一纸空文 面对这不公平的待遇,王艳梅当即将该情况反映到了大托镇人民政府。经过调查取证,2001年12月12日和2002年5月16日,天心区大托镇分别下达了一份《大托镇处理决定书》和一份《行政裁决书》,责令中棚组分给同等数额土地补偿费给王艳梅母子,组里却置之不理。 万般无奈之下,王艳梅又来到了天心区人民法院,将该村村委和中棚组一起告上了法院。2002年7月13日,经过调查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下达了一份《民事裁定书》,同样要求组里立即将补偿费补发给王艳梅母子,如果不服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当王艳梅将裁定书呈到组里负责人面前时,对方还是拒不执行。无奈,王艳梅再次来到天心区人民法院。2002年11月13日,经过再次核查,该院又下达了一份《民事判决书》。天心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是,责令村组在判决书产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将补偿费支付给王艳梅母子。但村组还是置之不理。 C 组长“只认规定” 前天,记者随王艳梅辗转找到了正在其他村民家中打麻将的中棚组组长李秋云。李一看到王艳梅,就一边打麻将一边漫不经心地说:“我们村里像他们这样的并不是只有他们一家,别人都没讲什么,就他们来说。” 当记者出示国家政策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时,李秋云却一脸不屑地说:“那又怎么样?”他称,他们村里一直有这样的规定,《户主会议》里也有“明确规定”,他们是按这个规定行事。 记者在大托镇新路村采访了该村书记张义修。张称,村里同样认为王艳梅母子在他们组里应该享有和其他村民一样的权利,应该得到补偿费和土地。 为此,张称,村里领导曾多次召集中棚组的几位负责人,给他们做工作,督促他们,然而由于每个组都是集体单位,他们拒不执行的话,张称村里没有办法强制他们执行。 D 法院称将会强制执行 记者随后来到天心区人民法院,据该院执行局副局长周辉跃介绍,他们上次接收《强制执行申请书》后,曾查了村里的帐户,如果对方还是拒不执行的话,他们准备冻结其帐户,然而对方出示的两个帐户里一个里面只有300元钱,另外一个也只有700元左右,离应偿金额相差太多。 该院执行局田武局长也表示,这很有可能是对方未出示其主帐户,也就是隐藏了其帐目,如果对方还是既不执行也不出示主帐户的话,他们将采取扣留村组汽车等有价值物品的执行方法。本报记者 王书芳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0条规定,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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