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答精子库运作中面临的主要伦理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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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3日17:4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廖怀凌报道:本报前天关于“广东精子库对外供精”的消息引起广泛的关注。怎样保证同一捐精者的后代不会相爱结婚?受精夫妇离婚后,捐精者需要履行赡养义务吗?单身妇女可以求助于精子库生育吗?广东省计划生育专科医院副院长黄健初、广东优生优育协会理事陈平乐等就精子库在运作中可能出现的伦理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个人的精子,只限提供五名妇女受孕 根据卫生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凡是利用捐赠的精子、卵子或胚胎实施的试管婴儿技术,捐赠者、受方夫妇、出生的后代必须保持“互盲”,参与操作的医务人员与捐赠者也必须保持“互盲”,医疗机构必须对捐赠者和受者的有关信息保密。 由于“互盲”,就产生了另一个伦理学问题:同一个捐赠者、不同受精夫妇的后代,日后如果相遇、相爱、结婚,这对同父异母的“兄妹”、“姐弟”可能像普通夫妻一样生活在一起而互不知情。 专家指出,为了避免这个问题,卫生部已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发现若一名捐精者只向5名以内的妇女捐精时,他的后代相遇的几率低到可以忽略不计。而为了保证5名的限制,卫生部规定一个捐精者只能向一个精子库供精,方便精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 图:取精室布置得很“激情”———墙上挂着艺术人像画,电视反复播放宣传片本报记者侯恕望摄 双方资料保密,受方有权选择血型身高 受精夫妇可以要求提供捐精者身高、血型、学历、籍贯和其他特殊的资料,包括肤色、发质、单双眼皮、鼻梁等外观资料,但供需双方的身份资料和详细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必须严格保密。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保密原则,人类精子库的工作人员必须尊重供精和受精当事人的隐私权并严格保密。除了司法机关出具公函并得到相关当事人的同意外,其他任何查阅人员在查阅档案时,人类精子库工作人员均应隐去供精者、受精者、申请人男女双方的身份资料等。 此外,除了精子库负责人外,其他任何人也不得查阅有关供精者的身份资料和详细地址;供精者也不得追问受者与出生后代的信息。 离婚孩子怎办?受精夫妇一齐承担抚养 根据国外一些精子库操作多年的经验,受精夫妇日后离婚后,最常产生男方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的情况。根据有关法律和伦理学规定,捐赠精子、卵子、胚胎者对出生的后代既没有任何义务、也不承担任何义务。 根据我国相关原则,受方夫妇作为孩子的父母,承担抚养和教育义务。此外,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出生的孩子享有和正常出生的孩子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父母要离婚,在裁定对孩子的监护时,不受影响。 国家明确规定:单身妇女不得“借种”生仔 去年,某省计划生育部门出台了单身妇女可以生育的政策,引起舆论哗然。但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明确指出:医务人员不得向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包括利用精子库。 另一种特殊情况是:当捐精者的原始目的是为受精夫妇提供精子而并非为自己保存“火种”时,一旦他意外死亡,他的妻子又希望再怀上他的孩子时,能否到精子库找出自己丈夫为别人提供的精子?对此,专家指出,在卫生部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这样做前,这种行为不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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