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收红包惩处多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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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4日11:03 今日早报 | ||
本报记者 许唯放 早报讯 从今天起,医生一旦收受“红包”,将会受到来自省卫生厅的严厉惩罚。昨日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省卫生厅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卫生厅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索要和收受红包。对患者或亲属(朋友)在医疗单位诊疗期间,向经治医务人员主动赠送的钱物,医务人员应予以谢绝,并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对一时难以谢绝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上交所在单位组织。 医务人员如果违反规定,收受患者“红包”,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追缴“红包”,取消其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情节严重,收受“红包”一次金额(包括折合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收受红包两次以上,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的处理,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凡向患者索要钱物的,从查实之日起,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三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理。对因“红包”问题造成医疗事故的,依法责令其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和门诊、住院患者宣传该规定,要畅通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查处群众举报。对查处不力或包庇袒护的,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规定》还要求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该项规定,并开展专项治理。各单位要在四月底以前,对去年以来至该规定发布之日期间内索要或收受“红包”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对主动检查和自觉上缴“红包”的,可免予或从轻处理;对不主动检查和不自觉上缴的,或在该规定公布后仍索要或收受“红包”的,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不过,对于医务人员应本单位之外的医疗机构或患者(亲属)的要求,开展会诊(手术)所获得的劳务费用,该文件认为其不属“红包”,但医务人员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会诊任务,或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常规会诊,不得向患者收取会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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