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被打重伤法院判学校承担70%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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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4日11:30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首席记者 安刚 学校疏于管理且操场存在不安全因素,致使一名学生用操场上的砖头将另一名学生头部砸伤。日前,哈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哈市太平区智华学校承担70%责任。 2002年7月2日10时许,哈市太平区智华学校学生李晓(化名)在上体育课时,被同学 2002年8月22日,李晓将太平区智华学校和刘祺告上法庭,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太平区智华学校因疏于管理和教学场地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致使刘祺在上课期间,用操场上砖头致李晓重伤。太平区智华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刘祺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是实施侵害的直接责任人,故其法定代理人对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太平区智华学校负担90%,刘祺的法定代理人负担10%。 智华学校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年3月2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责任分担比例不当应予以调整,太平区智华学校负担70%,刘祺的法定代理人负担30%。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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