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不经“开庭执行”不得中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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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4日12:37 生活日报 | ||
本报济南4月13日讯 (通讯员 李明君 记者 刘春雷)平阴县人民法院不断推行执行工作中的“阳光工程”,逐步建立了以“开庭执行”为形式的公开执行模式。但是由于以前法院对开庭执行没有明确的规定,开庭执行的程序也不规范,所以操作性不强。日前,该院对开庭执行的案件范围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未经开庭执行不得中止和终结:一、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否认的;二、在全县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三、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物抵债的;四、经领导督办,不能如期结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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