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龙帮”被判赔款7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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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4日15:19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赖颢宁)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黑社会”第一案————周广龙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一审宣判,遭受以周广龙为首的特大黑社会团伙“恶龙帮”成员残害的杨×华等6名受害人可获赔人民币77·8万余元。 据了解,周广龙组织人员手段凶残,受害人心有余悸,因此该案一审开庭审理时,只有杨×生、刘×春两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他受害人没有向其索赔。直到周广龙黑社 据介绍,法院单独对受害人杨×生的附带民事诉讼作出裁定,认为杨×生在提起诉讼前,已经在公安机关处理阶段获得了周广龙赔偿的1万元,而且他提出索赔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于是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据悉,周广龙案刑事部分一审已判决没收该组织和所有被告人的犯罪所得,那么近80万元的巨额赔偿,周广龙等人能拿得出来吗?广州市某法院一资深法官表示,被告人可能有一些合法收入未被没收,受害人仍有获偿的机会。如果受害人确实难以追讨赔偿,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新闻背景 周广龙黑帮犯罪案 犯罪事实:1995年至2000年间,以周广龙为首组织、领导,张春秋等为骨干策划、实施组织,柳述清等人参加的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在广州火车站组织他人强行拉客乘车,从中牟利,并以强迫手段独占东广场拉客市场;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多次向在火车站周围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强行收取保护费,策划、指挥成员殴打拒交保护费的单位员工和个人,还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寻求非法保护。 周广龙等人在组织、领导、参加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严重残疾、5人重伤、11人轻伤,手段特别残忍,是本市起诉的最大一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判处结果:去年8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广龙、柳述清、邹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21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六宗罪 案例1 受害人:侯×立 伤情:多处骨折、肝破裂(重伤) 获赔:11·9万余元 法院查明,1996年9月8日中午,周广龙为垄断货运市场,纠合同案人周广胜(在逃)等到广州火车站东广场对深圳安华惠阳投资公司员工侯×立等进行殴打,致使侯×立头部受伤、肋骨多发性骨折、右股骨骨折、肺挫伤、血胸、肝破裂(经法医鉴定属重伤)。被害人侯×立受伤后,经两次手术、大半年治疗才逐渐恢复。 案例2 受害人:柳×明 伤情:多处骨折(九级伤残) 获赔:8·9万余元 1997年11月30日,周广龙吩咐手下打断货运经营商柳×明双腿。当晚,他将柳×明诱骗至一食品厂办公室内,事先埋伏的吴伟东持铁棍猛打柳×明的双腿等部位,致使柳×明右胫骨内踝等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属重伤、九级伤残)。柳×明被打受伤后,不得不退出了他原来所从事的货运经营业务。 案例3 受害人:沈×英 伤情:腹部重伤(十级伤残) 获赔:8·2万余元 1998年3月10日晚上,周广龙雇请“东东”等两人到广州火车站第一站台行包交换处,持刀捅伤正在站台上卸货的货运经营商沈×英(女)的右下腹,致使沈×英腹部壁裂、横结肠贯通伤、肠系膜破裂、腹腔出血(经法医鉴定属重伤,十级伤残)。沈×英受伤后,经两次住院治疗仍未痊愈,尚需进行下一步手术。她描述受伤后惨状是“生不如死”。 案例4 受害人:胡×花 伤情:胫骨骨折(轻伤) 获赔:5·5万余元 2000年1月15日下午,在周广龙的安排下,张春秋等人以商谈合作经营为由,邀约货运经营商胡×花当晚到广州市机场路安程公司。同时,周广龙指使杜文轩、阿成(均另案处理)事先埋伏在安程公司楼下准备殴打胡×花。当晚7时许,当被害人胡×花依约到达安程公司附近时遭到殴打,造成双胫骨开放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 案例5 受害人:刘×春 伤情:砍伤(轻伤) 获赔:2·2万余元 2000年10月,周广龙表示要对广东省直递邮件中心站前营业部收货点进行暴力打击。同月24日上午10时许,周广龙组织了10多名打手,手持砍刀、铁棍冲进站南路的省直递邮件中心站前营业部行凶伤人,部分人则守在门外殴打从营业部内往外跑的人,致使该营业部员工刘×春被砍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 案例6 受害人:杨×华 伤情:硫酸烧伤(容貌毁坏,五级伤残) 获赔:40·9余万元 2000年2月初,周广龙决定对付在该市场经营鲜花货运业务的杨×华。杨×华受多次恐吓均未低头,该组织成员共同策划伤害杨×华。2000年8月4日凌晨5时许,杨×华刚回到档口,就被他们喷射浓硫酸,致使身体二度烧伤,容貌毁坏(经法医鉴定属重伤,五级伤残)。杨×华受伤治疗后,医院预计其下一部整容手术约需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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