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汇一卫生院误诊赔偿死者家属九万余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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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4日17:03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通讯员闵振华记者宋皓亮)尽管医疗事故鉴定“不属医疗事故”,但存在过错的医院无法为此免责。日前,南汇某镇卫生院医患纠纷案被法院判定,卫生院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9.72万元。 2001年1月28日,忻某因头晕不适到南汇某镇卫生院就诊,医生周某作出高血压的论断,以降压片等药物治疗。30日,忻复诊,周某作服药后药过敏的诊断,以息斯敏等药物治疗 忻妻唐某等亲属当即对卫生院的诊断治疗提出质疑,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南汇县和上海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分别鉴定结果认为,卫生院医务人员对出血热早期临床表现认识不足,但不属医疗事故。 忻妻随后将镇卫生院告上法庭,请求卫生院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卫生院误诊、误疗使患者的疾病未得到有效的控制或消除,丧失了有利的治疗时机,遂判卫生院败诉。 卫生院随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卫生院对病情认识不足,是导致忻某死亡外部原因的一个方面,卫生院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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