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洽谈难说"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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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5日07:39 新闻晨报 | ||
晨报讯一名员工单方面解除了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为此,公司要求他支付去国外考察的费用,但这个要求被青浦法院否定,原因是公司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2001 年初,朱先生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02 年10月为止,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均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另规定朱先生如违约,还应对公司提供的培训等待遇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不久,朱先生就随公司总经理去法国进行考察及洽谈业务,朱作为业务人员,负责起草了有关文件,并承担了主要的洽谈工作。 当年12月,朱找到了报酬更高的工作,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后就再没来上过班。公司以挂号信形式通知朱回单位工作,在得到朱明确表明不会再来上班的表示后,公司3个月后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提出朱去法国所花费用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在朱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应赔偿经济损失5000 余元,同时支付1个月工资给岗位替代者。这些主张得到了仲裁部门的支持。之后,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撤销。 青浦法院认为,尽管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但他赴法国是洽谈业务,这不能算作公司的经济损失,要求朱承担这笔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仲裁部门其他的处理决定得到了法院支持。 (记者李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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