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案证据从重判赔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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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5日12:58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戎明昌)茂名市农妇谢某在纠纷中左眼被杨某打伤,次日,茂名市电白县公安局作出伤情鉴定,确认谢某构成轻伤;谢某出院后经茂名市法医中心鉴定,左眼晶体脱落,属重伤,四级伤残。在茂名市法医中心鉴定未出之前,茂港区法院以轻伤证据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半。近日,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双方围绕应采信哪一个伤情鉴定展开激烈争论。 茂名市茂港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杨某的辩护人对茂名市法医中心关于谢某重伤的鉴定结论虽然有异议,但没能提供任何证据推翻该鉴定结果,且杨某一方没有提出对谢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所以采信重伤鉴定结论,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谢某经济损失逾10万元。 近日,该案在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被告杨某一方辩称,刑事方面以轻伤证据判处杨某,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则采信重伤证据,这是自相矛盾。 专家说法 前后证据不必一致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梁宏森认为,刑事判决所采信的证据和民事判决的证据并不需要必然一致。在这个案件中,由于刑事判决时,茂名市法医中心的鉴定结论没有出来,所以法院采信的是电白县公安局的鉴定结果,这并没有错误。民事判决时,原告的伤情有了变化,由轻伤变成重伤,只要鉴定程序合法,其结论就应当得到采信。广州市易春秋律师事务所的刘尚中律师则认为,法律上有一个“结果加重”的问题,当犯罪结果加重时,案件审理时当然也要采信事实上的鉴定结果,这样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至于和刑事判决时采信的鉴定结果不符的问题,刘尚中认为可以通过检察院抗诉,重新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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