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案一审加罪检院抗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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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5日12:59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林健生通讯员/张安泰)记者昨日从广东省检察院获悉,广州市“黑社会”第一案———周广龙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遭到检察机关抗诉,初定于明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广州市检察院认为,由于审判机关在一审判决中追加认定检察机关没有指控的罪行,违反程序,导致吴伟东等7名被告人定性量刑明显不当,遂对该案一审提起抗诉。经省检察院 三部分事实认定有错误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对以下三部分事实的认定确有错误。 一.追加认定2名强迫交易罪共犯 起诉书中并没有指控原审被告人吴伟东、张贵启参与强迫颜某昌高价租用五联公司的车辆的犯罪事实。而一审判决认定五联公司的股东吴伟东、张贵启是该强迫交易罪的共犯。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周广龙、吴伟东、张贵启的供述及颜某的陈述,吴、张在买车时并不知道要租车给颜某昌,亦没有合谋强迫颜某昌租车及签订租车合同。吴、张两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他们是共犯,并处以刑罚是不正确的。 二.追加认定5名故意伤害罪共犯 起诉书中并没有指控张春秋、马兴彦、王能文、刘先进、罗康杰参与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被害人杨永华,致其重伤并严重残疾的犯罪事实。而一审判决认为,张等五人曾出席了勤国耀发货运公司的股东大会,与会人员一致决定伤害杨永华,故其应为伤害杨永华的事实负责。 检察机关认为,张春秋等人与柳述清曾在股东大会上共同商量对付冷某明、杨永华,但在殴打冷某明后的股东大会上,均明确表示不同意再用暴力手段对付杨永华、王能文,在此之后还离开了广州。因此,虽然张春秋等人参与了早期犯罪预谋,但后来均明确表示放弃犯罪,并反对其他同案人继续实施犯罪,对周、柳等人的犯罪行为亦不知情。一审判决认定他们是共犯,并处以刑罚是不正确的。 三.杨某送钱非谋取不当利益不认定为行贿 起诉书还指控,杨粤刚向南方航空集团股份公司运输部装卸设备处装卸一队国际分队分队长余穗建和装卸二科国内行李室主任李远东(均另案处理)各贿送富康牌小汽车1辆(共价值人民币29.94万元),已构成对公司人员行贿罪。一审判决认为,杨粤刚只是为了方便其公司货物顺利发货,并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故不构成犯罪。 检察机关认为,杨粤刚向余、李二人贿送巨额财物是为了获得航空货物的优先发送的便利,杨获得优先的同时,必然会导致他人本应正常发送的货物延期,破坏了正常的货物运输秩序,亦体现了杨所获利益的不正当性,足以证明杨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其行为已构成对公司人员行贿罪,且数额巨大,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6名被告不服判决上诉 周广龙、柳述清、邹立杰3人一审被判死刑,其辩护律师在宣判后曾表示,3名被告人因为杨永华这一伤害案就处死,这不公平。 他们的上诉意见集中在杨永华的伤残鉴定上。他们认为,原来公安机关鉴定为7级伤残,后来法院判决时采用的是广州中院鉴定为5级伤残的法医鉴定,违反了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导致量刑倚重,要求重新鉴定。 周广龙还上诉称,判决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4月通过的立法解释,认定其组织为黑社会性质,违背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吴书刚等13名被告人亦提起上诉。其中吴伟东、张贵启、张春秋、马兴彦、王能文、刘先进、罗康杰7人的上诉意见与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基本一致,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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