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酒后车祸身亡 主人被判无须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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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5日14:00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 本来好心请客,但客人却酒后驾车遭遇车祸身亡,主人对此要不要负赔偿责任呢?日前,福建省晋江市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判定主人无过错,不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2001年8月6日上午,晋江市内坑镇的谢某邀请同镇的陈某到其工作的食堂喝酒,酒后陈某骑两轮摩托车回家。陈某离开后不久,谢某也回家,在内坑井上路段时,发现陈某人和车都摔倒在地,人已昏迷。谢某立即拦车将陈某送往医院抢救。8月8日,陈某死亡,经警方 陈某的家属过后将谢某告上法庭。他们诉称,谢某明知陈某酒量有限却故意让他过量饮酒而醉,且放任陈某在醉酒后自己骑车回家,造成陈某在路上遇车祸致死,为此,谢某存在重大过错。他们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4万多元。 晋江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死,谢某并非交通事故责任人,陈某的死亡和谢某的行为无因果关系,谢某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陈某家属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据此驳回陈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俞志村/陈维山/黄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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