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引来100万元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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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5日15:48 黑龙江日报 | ||
王立红 本报首席记者 王姝 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庭上,一方称对方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一方表示将另行起诉,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侵我专利,还我100万元 提出赔偿诉讼请求的是沈阳一供暖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代理人当庭诉称,公司从一专利权人手中,取得了两项高层建筑无水箱直连供暖系统专利权。两项技术是1999年8月、9月获得的专利。当公司正准备大规模推广的时候,却发现哈市两工程使用了这两项专利技术。经查,是哈市一高校副教授与他的合作伙伴、北京一科技开发公司生产、销售了他们的专利产品。与此同时,在其他地区,他们也发现了这名副教授与他的合作伙伴散发的宣传材料和样本。哈市这名副教授与合作伙伴给公司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他们要求二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同时在全国性报刊上赔礼、道歉。 科学知识的牵连怎么是侵权呢? 哈市这位被控侵权的副教授当庭提出反诉,要求对方为因诉讼而给自己带来的名誉损失付出代价。 这位副教授辩称,他是从1993年起开始从事高层建筑供暖系统方面研究的,1994年就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许多业内人士都曾到他的实验室参观,所以,他的技术极有可能在这期间外传。2002年7月,他将该项技术送到黑龙江省查新咨询中心查新,得到的结论是,“与国内其他同类技术相比,采用的原理和设备均不相同,在国内未见有相同文献报道。”当年9月,国家专利局批准了他的高层建筑供暖系统静压隔断技术专利申请。他认为,自己的专利技术与“沈阳的专利”虽都是为高层建筑供暖系统服务的,但在原理、构造方面有本质区别,他是把“沈阳的专利”作为现有技术,在其基础上创新,研发了自己的专利技术。科学的发展都是一环套一环的,不能因为环与环之间有牵连,就判定“侵权”。 谁是谁非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法规处韩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两年来,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方面的纠纷越来越多。按照国家《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标准是“是否有创新,有突破”。 一位科技界业内人士指出,这起纠纷在专利纠纷中很有代表性。随着对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围绕知识产权发生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但如何认定侵权,摆脱经济利益,并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仍是值得科技界、法律界深思的问题。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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