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没电照录不误“摄像师”被判罚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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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5日15:48 黑龙江日报 | ||
赵国良 贾晋璇 记者 蒋国华 本报讯 “摄像师”为他人结婚摄像,摄像机电池没电依旧假装拍摄,新郎新娘喜事添阴影,将“摄像师”告上法庭。日前,法院判决:“摄像师”赔偿“新人”精神损失费2000元。 2002年8月4日,是哈尔滨市动力区居民尹国东结婚大喜的日子。尹事先通过朋友找到韩庆海做司仪,并请韩为他联系婚礼摄像及乐队。婚礼当天早上,尹国东给付韩庆海服务费1100元,其中韩当场分得150元,“摄像师”孙利分得150元。当天下午,由孙利继续为尹国东夫妇拍结婚外景,路线从建筑艺术广场经中央大街、凯莱商务酒店、防洪纪念塔、斯大林公园至九站公园。而事后尹从孙利处得到的录像中,只有索菲亚教堂和中央大街两个场景,没有从凯莱商务酒店至九站公园期间所录场景,原因是孙利所持的摄像机的电池没电了,而当时孙并未将这一情况明确告知尹氏夫妇。多次索赔未果,尹国东将孙利和韩庆海告上法庭。哈尔滨市动力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孙利给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被告韩庆海对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孙利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上诉。 哈市中院审理认为,孙利通过韩庆海介绍,与韩等人一同参加尹国东结婚庆典的司仪、摄像工作,并接受了尹支付的服务费,应视为对尹结婚庆典工作的承诺。孙利进行录像工作,有责任录制尹结婚庆典的全过程,对其使用的设备也应保证正常使用,但由于其设备原因,造成了结婚当日部分场景没能录制,给尹国东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应予赔偿。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d324e36ac Content-Disposition: form-data; name="submit" 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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