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交房当负违约责任 四川省消委:消费者有权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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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6日09:59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4月10日,成都读者张先生来到本报热线询问,他所购买商品房因开发商没有按时办理交房手续,能否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 据张先生介绍,他于2002年8月选中了一套由成都华盛实业蜀都花园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当年9月交清了全部房款37.5万元,双方签订2003年3月31日的交房合同书。但到该交房日前夕,张先生收到了一份由开发商寄出的“入伙通知书”,该通知书说牶该楼已 收到“入伙通知书”后,张先生前往所购房屋后发现,主卧室的地面有一条宽度约1毫米、长1米多的裂缝,与同类户型房屋相比,厨房里少一个地漏。由此,张先生对房屋的质量产生怀疑,要求开发商提供在售房合同中规定的房屋质量竣工验收证书。开发商称,此证书正在办理当中,拿不出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证书,仅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张先生对记者说,双方所签的售房合同明确规定开发商应该做出赔偿,但开发商总是回避问题不谈。该售房合同第7条规定“甲方须于2003年3月31日前将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乙方。”第8条规定“甲方如果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属甲方违约。乙方按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按乙方应付房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省消委会投诉部主任许志明说,按建设部有关规定,开发商以“正在办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证”为托词是不对的,应该赔偿消费者违约金。许主任还说,开发商以书信方式通知消费者办理“入伙通知书”的行为违反了《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在遇到张先生这类问题时,应该到开发商的主管部门或相关的如建委、房管局、工商局等部门反映问题和进行投诉,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 本报记者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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