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板船撞坏月洞桥 文体局状告老农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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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6日10:27 今日早报 | ||
通讯员 黄晓慧 一位49岁的温岭老农驾驶铁板船,不慎撞坏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一座建于清代的古桥,当地文化主管部门修缮古桥后,将这位老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修缮费用27695元。4月14日下午,这起新《文保法》正式施行后、浙江首起为文物保护提起的诉讼案,在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经过双方多轮唇枪舌剑,最后,在合议庭主持下调解成功,被告赔 避让船只,老农误撞月洞桥 温岭市文体局诉称,位于该市城东街道横湖桥街南的月洞桥(又称横湖桥、卷洞桥)是一座清代石拱桥,2002年8月被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滨海镇东楼村村民林礼初2002年11月19日驾驶铁板船经过月洞桥下时,因避让对面船只,不慎撞上月洞桥桥身,致使两块拱顶石脱落。之后,该局请临海市古建筑公司对月洞桥进行了全面修缮,2003年2月20日,经温岭市预结算审查中心审查,工程所需费用为27695万元,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全部修缮费用。 承认撞桥,但难承担全部费用 在法庭调查中,被告律师与原告律师进行数轮辩论,被告还请出家住横湖桥村的两位村民出庭作证,证明月洞桥原来即有破损。被告则辩称,撞上月洞桥虽是事实,但要求被告赔偿全部修缮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只能承担两块脱落的拱顶石的维修费用。而且月洞桥虽规定为县级文保单位,但没有在桥旁或附近设立提示标志,原告本身即有过失。原告未经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而请人来修缮,违反了《文保法》。 复原已难,损失更难弥补了 针对被告的质证,原告指出,历史文物不可能像现代建筑一样新,原先的状况正反映了历史风貌。月洞桥原先的破损并没有造成结构性破坏,而被告撞了以后,造成了结构性破坏,必须进行相应的维修,并且即使修复也丧失了部分文物价值,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原告提出要求赔偿的仅是修缮费,还不包括文物损失赔偿。而月洞桥是县级文保单位,要修缮的话,只需本级文物行政部门即温岭市文体局批准,无需报省文物局批准。 唇枪舌剑,法庭主持终调解 随后,双方展开了两轮激烈的法庭辩论。原告方律师指出,文物是历史文明的见证,毁损文物,不管是故意的还是因为过失造成的,肇事者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撞坏月洞桥身这一事实,被告既然已表示认可,就应承担修缮费用。而文物一旦受损就不可能完全恢复原状,月洞桥被撞后造成的不可修复的损失才是真正的损失。正是考虑被告家庭困难,才只提出要求赔偿修复费用。 被告方律师辩称,部分支出项目与月洞桥被撞并没有法律因果关系,其中的原石料打捞费、清理轴眼费、测绘及设计费等项目费用都是原告和施工单位协商的费用。这次维修是对月洞桥的整体大修,费用自然不能全由被告一人承担。 合议庭休庭20分钟后,当庭调解达成协议,考虑到被告家庭困难,准予被告最迟可在4月30日前交付赔偿金。 提起诉讼,为增强市民文保意识 旁听的省文物局文物处副处长杨新平认为,这起官司是新《文保法》实施后的第一起文物诉讼案,案件虽小,但意义很大。新《文保法》施行以来,国家加大了对文物的管理力度。保护国家文物不受毁损,是每个公民的职责,这起案件,可提高全社会的文保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文物保护不仅仅是文物部门的事情。 温岭市文体局局长陈世林说,本案中,尽管当事人不是故意的,但他的过失行为造成文物损坏,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文体局提起诉讼,最主要还是希望通过诉讼,增强广大市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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