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得利’专利被侵权案”追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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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6日13:07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 把几项广为人知的老技术组合成了一项新技术,算不算是专利?昨日,在“金得利”专利被侵权案二审法庭上,深圳市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和福州金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就此展开了唇枪舌战。 据了解,此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丰和盛”侵犯“金得利”发明专利权,并判处其赔偿50万元。“丰和盛”不服,提起上诉,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丰和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举着上海交大出版的《艺术制造》称,“金得利”公司的专利技术包括的6个步骤,每一步都早已被工艺品生产厂家广泛使用,都是最通用的生产空心金属工艺品的方法。他说,该公司只是将这些公知的技术进行了组合,而这种组合并不具有创造性。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如果不撤销该专利,势必剥夺了所有生产空心金属工艺品的合法权益,而且会造成自古以来就有的方法被一人垄断的不合理局面。 “金得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则举着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金属工艺学》辩称,专利技术的每个步骤早被公众所广为应用,但任何公众都没想到将这些技术结合,来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实践中,本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降低生产成本,解决了工艺品批量生产和大批量千篇一律产品的矛盾问题。“金得利”公司因本专利得以每年推出几百款,产值高达几千元的各式工艺品,遍布全国,并因此其“金得利”品牌成为全国驰名商标。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庭审进行到最后时,“丰和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提出了诉讼中止的请求。他称,“丰和盛”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认定“金得利”公司的专利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丰和盛”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相关新闻 从文件里“拿”技术判赔30万 本报讯 政府文件中体现的技术,算不算自由公知技术,能不能直接使用?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诉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中,这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政府文件中体现的技术属于行政许可,非自由公知技术,判处“启元”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汇天”公司诉称,1992年他们被授予“山楂精制备工艺”的专利权,并大量生产山楂精降脂片。但1996年至今,该产品销量逐年减少。2001年9月,公司销售人员发现全国各地药店均在大量销售“启元”公司生产的山楂精降脂片。他们从福州、三明的部分药店购买了“启元”公司生产的山楂精降脂片,发现其成分和所采用的制备工艺与他们的专利要求书载明的制备工艺特征完全相同。 “启元”公司承认直接使用了“汇天”公司的发明专利,但辩称,1983年2月,福建省卫生厅同意“汇天”公司按随文附发的暂行质量标准生产山楂精降脂片的文件批复中,记录了山楂精降脂片质量标准、山楂提取物细粉质量标准。该批复报送、抄报医药主管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等医药管理部门。他们认为,政府文件属于公知性文件,在主观上该技术已属于自由已知技术,因此他们实施自由已知技术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福建省卫生厅的那份批复属于行政处理制度范畴中的行政许可,只送交有关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此种情形不能视为向社会公开。(本报记者 李进/通讯员/榕法/余坚/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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