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为黑帮“喊冤”值得关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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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6日13:41 南方都市报 | ||
“广州黑社会第一案”近日再起波澜,据《南方都市报》4月15日报道,去年周广龙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判决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由于审判机关在一审判决中追加认定检察机关没有指控的罪行,违反程序,导致吴伟东等7名被告人定性量刑明显不当,遂对该案一审提起抗诉。由此出现了罕见的检察机关为“黑社会”“喊冤”的现象。 现实中检察院的抗诉多是因为法院量刑畸轻或不定罪,极少出现因为被告人多定罪、 当我们一再为检察机关抗诉成功,犯罪分子获得应有惩罚而拍手称快的同时,不能迷失了自己的理性和公正。也就是说,审判监督机制的产生,并不只是基于防止量刑畸轻和不定罪,其根本目的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则,关键在于保证审判的公正和客观。笔者的假设是,违法行为一经发生,犯罪分子只需承担自身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和责任,摊上其他的处罚,就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犯。这里有个理想前提就是,犯罪分子获得应有的刑罚,恰恰只为自己的违法行径付出刚刚相等的代价,不轻也不重,不多也不少,那才是最合理的审判结果。当然事实上不可能每宗案件都审判量化得那么精确,但那应是司法机关努力和追求的目标。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全面地履行自己的检察职能,认真严谨地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如同避免量刑畸轻或者定罪过少,同样也要避免量刑畸重或定罪过多的现象发生。正如在周广龙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中,检察院认为,起诉书中并没有指控原审被告人吴伟东等二人参与强迫颜某昌高价租用五联公司车辆的犯罪事实,而法院判决认定他二人是该强迫交易罪的共犯,这就追加认定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超出了指控范围,违反了程序公正的原则和价值目标。广州市检察院此举体现了司法程序公正,但是结果怎样,对罪犯定罪量刑是否真的不当,还有待法院进一步审理。 广东省检察院公诉处主诉检察官吴明来在采访中谈到,“这个案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全面性、公正性和客观性。”不放过任何犯罪分子,也不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本来就是司法公正的题中应有之意。而且可以想见的是,一个准确、公正、不偏不倚的审判结果,也更具法律说服力,这无疑也是维护法律尊严,增强司法机关权威性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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