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工仔盗窃竟没收存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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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7日04:17 信息时报 | ||
律师认为老板此举侵犯了工仔私有财产是违法行为 本报讯 (记者 王海波) 近日,白云区神山镇一工厂老板王某,因怀疑该厂仓管员徐某擅自将仓库中的货物偷出去卖钱,在当地派出所尚不能断定徐某有问题时,不仅将徐某的押金、工资扣住不发还,还指使员工搜查徐某的床铺,发现徐某的私人存折后竟将其没收,然后将徐某赶出厂。 据来自广东韶关的打工者徐某称,他在神山镇超宝卫生用具厂打工已近一年,任仓库保管员。今年3月28日,老板王某将他叫到办公室,说他的账目不清,要他和另一名仓库保管员核对一下,结果两人的账目对不上。老板认为徐某将仓库中价值5万多元的货物偷出去变卖了,于是就报案。徐某和老板一起去神山镇派出所做笔录,派出所认为暂时还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徐某有盗窃或贪污行为,做完笔录后让两人回去继续对账。 两人回到工厂已是晚上九点多钟,王某令几名员工来到厂集体宿舍,强行搜查了徐某的床铺,拿走了徐某一个存折(内有300多元存款)。徐某进厂时身份证被老板扣押,还有500元押金在老板手里,另有一个多月的600元工资未发。老板只把身份证交还给徐某,并告诉他,要么赔偿丢失的货物,要么立即走人,500元押金、600元工资和存折全部没收。徐某只好在第二天离开了工厂。 记者与王某取得联系后,王某称自己敢断定徐某盗窃或贪污了工厂的货,只是现在一时找不到证据。但他还是意识到自己的做法不妥,表示扣压徐某的工资、押金和存折等钱物只是暂时的,等徐某回厂把账目核对清楚,弄清事情来龙去脉后再还给他。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凌律师认为,工厂招工收取应聘者的押金违反了广州市劳动局的规定,应予退还给工人;扣押工人的身份证也是不对的,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扣留嫌疑人的身份证;至于没收工人的存折就更是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财产,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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