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评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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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7日10:11 沈阳今报 | ||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阿克顿勋爵这句至理名言一直被人们引用来针对没有约束的公权,那么,缺乏有效约束的“私”权会不会导致腐败呢?当然也会,其所产生的危害甚至比公权滥用要大。 据报道,从15日开始北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政策,也就是媒体所称的“交通事故处理私了方式”,据不完全统计,政策实行首日共有43起交通事故 既然是“私”了,实质就是把处理的“公权”下放到当事双方,让当事双方根据实际损害情况调整各自的利益要求,此举旨在追求处理的迅速不影响到整体的交通秩序,降低交通事故的处理成本,可政策的制定者有没有想到,交通事故不仅涉及到当事双方的利益,还有作为第三方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得根据事故原因、过程和损伤程度进行理赔的,“私了”无疑就把保险公司晾一边去了,等着挨“宰”:在既有的“私了”程序下,当事双方的处理权是没有监督和约束的,一旦双方的“私权”感受到有共同利益的诱惑,他们就会“勾结”起来,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 这是一种很高的道德风险,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道德风险是指自利的个人受某种因素的引诱,会违反有关诚实和可靠的一般原则,因为环境允许他们这样做而不受惩罚。在“私了”程序中,交通事故双方是有足够的驱动力勾结起来说谎话的,因为在他们的预期中: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既然说谎话有利于双方而且不易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了也不受惩罚,有什么理由不去做呢? 看来我们进行一项制度设计时,不仅要警惕公权的腐败可能,也要非常警惕私权,没有监督的私权有着同样的腐败可能。“轻微交通事故私了”有没有可行性呢?当然有,但得有个条件,就是对这种下放的私权要有第三方制衡力量的约束,只有这样,“私权”才会说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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