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钱官司的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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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7日11:37 法制日报 | ||
华东政法学院 叶新火 不久前,江苏某法院对一消费者因“农夫山泉有点甜”的广告而起诉农夫山泉并要求其赔偿1元钱的案件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这段时间以来,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比如消费者对电信公司多收一元钱电话费提起诉讼,乘客对火车站收取的如厕费用提起诉讼等,社会各界对消费者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的做法都给予了肯定。然而, 当然,客观地说,在一元钱诉讼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司法机关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都要远远大于诉讼的结果,然而,我们并不能因为投入产出在数量上的差异而否认这类诉讼的意义。这是因为,第一、任何法律制度,包括诉讼制度在内,首要的追求目标是公正,其次才是效益。这两个目标能够一致实现当然最好,但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就要以公正为首要追求。在一元钱的官司当中,从个案经济效益上来说也许是得不偿失,然而,通过严肃的法庭审理和公正的判决,能够增强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赖和崇敬。对法律的信赖则是法治国家的基础性理念。第二、权利的性质及其意义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当事人受到侵犯后通过诉讼也许只能得到微乎其微的金钱赔偿,但其却向全社会宣布了这类权利的存在及其神圣不可侵犯,从而能够起到规范社会生活的作用。第三、从我国的现状来说,尽管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是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利的人不是多了而恰恰是少了。而法治国家却是一个“人人敢于拿起法律来捍卫自己权利”的地方,有了这些爱较真儿的人,权利以及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才会逐步被唤醒,法律的权威才能够得到实现,否则,法律永远只能是书面上的法,而不可能成为生活中的法。第四、即使对于纯粹是利用对方的知名度来进行自我炒作或者对他人提起恶意诉讼的人,法院也可以通过判决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示警戒(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对此已经有所体现),不必为这类一元钱官司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而因噎废食。 所以,这类一元钱官司的意义并不在于其本身,而在于它身后的教育、规范和引导意义。如果把这些意义和诉讼的投入比较,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这类诉讼仍然是有其存在的社会价值的,解决问题的关键,也不是一刀切地对这类案件不予受理,而是如何实现公正和效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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