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19名无人售票驾驶员监守自盗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7日13:12 杭州日报 | ||
记者王家屏通讯员西法 案由:盗窃被告:包永刚等19人时间:4月16日9:00地点:西湖法院刑庭主审法官:陆放根庭审实录:19名被告在杭州西湖法院最大的法庭里整整站了两排。 看上去30岁上下,发案时他们全部是公交车司机。涉嫌偷公交票款以前,天天驾车在三墩、文一路、灵隐等地到城站、平海路、吴山、武林门一带穿梭。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 他们分别驾驶的19路、7路、10路、11路、25路及333路公交车,属于市公交总公司一公司管辖。2001年6月至2002年3月期间,他们中有的两人一组,有的三人合作,偷偷配了公交车投币箱的钥匙。等下班后打开投币箱,屡次在自己开的公交车上偷票款。为了不引起公司怀疑,他们每次少的只偷几十元,多的也只有一两百元。直到去年3月有一次下手时被同事发现,监守自盗行为才暴露。至此,19人共窃得票款28740元,其中偷得最多的下手几十次,得手1万多元。 西湖区检察院提起集体公诉中,认为他们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其中4人数额巨大,其余15人数额较大,请法庭判定为盗窃罪。对指控的事实,被告们都承认了。但一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职务侵占而不是盗窃,由于侵占数额不大,还不构成犯罪。西湖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专家说法: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敏说,如果被告用钥匙开的票箱不是自己所开公交车的,就是盗窃;票箱是自己所开公交车的,就是职务侵占;如果多人合作多次打开多辆车子的票箱,情况就变得复杂了。构成职务侵占的一个要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种便利是管理上的,而不是身份上的便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如果职务侵占罪名成立,这不仅危害到公交公司的财产权,还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公司内部管理秩序有问题。
订新闻冲浪 关注重大事件 新浪万千新闻任你点 | ||